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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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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柳政办〔2009〕107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6-15生效日期:1900-01-01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柳政办〔2009〕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柳州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柳州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06〕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的意见》(桂政发〔2008〕3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水域生态系统、保护国家生态安全为目标,坚持科技创新,完善管理制度,强化保护措施,全面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柳州做出贡献。
二、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奋斗目标
(一)近期目标。到2010年,通过重点实施渔业资源保护,渔业资源增殖和“双控”捕捞管理(控制渔业船舶数量和控制机动渔业船舶功率)等三项措施,使我市渔业资源衰退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全市机动捕捞渔船控制在1500艘,总功率控制在1.7万千瓦;每年投放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达到7种以上,苗种数量达到300万尾以上;探明柳江天然鱼繁殖产卵场和受保护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70%以上。
(二)中期目标。到2020年,我市天然鱼种和水域生态环境逐步得到修复,渔业资源衰退、水域生态环境恶化和濒危物种数目增加的趋势得到初步缓解。江河机动渔船的数量与功率得到有效控制;柳江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得到规范管理;渔业资源增殖管理工作形成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每年投放增殖重要渔业资源品种达到15种以上,苗种数量达到600万尾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达到1个以上;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三)远景展望。到本世纪中叶,我市水域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水生生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并实现高效循环利用,水生生态系统处于整体良好状态,基本实现《纲要》提出的奋斗目标。
三、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控制捕捞能力增长,规范捕捞行为。要逐步实现捕捞机动渔船“双控”目标。严格执行《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全面实施渔船检验、登记、捕捞许可等制度。积极组织开展查处非法捕捞的专项行动,重点查处无证捕捞、使用非法渔具、违反禁渔区(期)规定等行为。对捕捞渔具的类型和数量进行严格控制。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引导捕捞渔民向增养殖业、水产加工流通业、休闲渔业及其他产业转移。加强捕捞从业人员管理,大力开展船员培训工作,规范船员持证上岗。
(二)加强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和渔业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对我市渔业重点水域、地方保护和名优品种集群点及其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等进行全面科学调查,在此基础上,划定渔业资源增殖养护区加以养护,建立柳州市鱼类品种档案库。加大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在科学评估论证基础上,逐步实行青鱼、草鱼、长臀鮠、斑鳠、桂华鲮、乌原鲤、唇鲮等土著鱼类资源专项捕捞限额管理制度。规划在红花电站库区建设重要渔业资源保护区和增殖养护区;在凤山三江(龙江、融江、柳江)汇合区建设花鳗鲡、赤魟种质资源保护区和鲤鱼、草鱼、鲢鱼、鳙鱼产卵场养护区;在三江县老堡河滩建设鳊鱼等重要经济鱼类产卵场养护区。
(三)积极有效地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活动。大力开展渔业资源和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增殖,积极修复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重点针对已经衰退的渔业资源品种和生态荒漠化严重的水域,合理确定增殖的方式、水域、类型、品种和数量。规划建立1—2个具有一定规模的水产原良种繁育基地,确保增殖放流优良苗种的供应。在柳江主要江段建造人工鱼巢,营造小型人工生态系统,改善局部生态环境,恢复渔业资源。2010年前,完成3000立方米的人工鱼巢建设。规范水生生物人工增殖工作,制定增殖技术操作规程,完善增殖苗种的检疫制度。规范增殖放流活动,加强外来水生生物物种的监控与管理,建立预警机制,防范和治理外来物种对水域生态造成的危害。
(四)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快水生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建设步伐,加强花鳗鲡、赤魟、大鲵、山瑞鳖等珍稀濒危物种栖息地及其产卵繁殖场所的保护。在建设融水县泗涧山规划建设成国家级泗涧山大鲵自然保护区的经验基础上,计划在龙江下游江口建立自治区级花鳗鲡、赤魟自然保护区。
(五)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力度。组织开展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监测,进一步规范捕捉、运输、经营利用、进出口水生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产品的各环节管理。建立和完善水生野生动物紧急救护网络体系,对误捕、受伤、搁浅、罚没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及时救治和护理,以柳州市渔业保护站为基础,规划建设柳州市水生野生动物救护中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建立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结合、专项检查与联合检查互补的执法机制,以集贸市场、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场所、集散地等为重点,严格查处各种非法经营利用行为。
(六)及时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对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组织调查分析污染原因、污染主体,及时转移受威胁的水产品,严格控制受污染的水产品上市,确保食品安全;通过科学评估天然渔业资源和渔民损失,提出补偿方案,督促责任单位落实补偿或赔偿经费,切实维护渔业权益和渔民利益。进一步完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各级应急处理预案。处置突发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所需经费,按照财政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合理配置渔业水域污染事故检验设施,强化监督检查制度。
(七)严格涉渔工程项目审批制度,建立水生生物资源与生态补偿机制。有关部门在审批柳江梯级电站、码头和桥梁等涉渔工程项目建设之前,须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制定补偿方案和补救措施,落实补偿项目和资金。对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施工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或虽履行相关手续并采取相应措施但仍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估,责成项目建设单位予以赔偿或补偿,赔偿或补偿资金专项用于水生生物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的修复。
(八)加快自然水域生态恢复重建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选择一些已遭到破坏的水域进行流域综合治理。重点对红花电站至大埔电站库区实施生态修复,通过放养滤食鱼类、种草等方式对水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修复鱼类产卵场、越冬场等重要水域生态功能区,维护水域生态的完整性,提升库区水资源质量。逐步对原有鱼类产卵场进行调查,评估梯级电站建成后对产卵场的影响,提出修复补救方案,并组织实施。
(九)推动养殖方式的转变。各地要落实各自制定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2005—2015年)》,大力推广生态养殖,优化养殖结构,扩大水产原良种覆盖率。完善水生生物疫病防控和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技术培训,推动渔药、渔用饲料等养殖投入品的科学、合理使用,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扩大水产养殖标准化生产范围,鼓励养殖者按照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标准组织生产,控制养殖废水排放,减少水产养殖对水域环境的污染。
四、水生生物资源养护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成立柳州市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柳州市分管渔业副市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环境保护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员会、水利局、交通局、科技局等部门。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相互协作,努力实现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从总体上遏制水生生物资源严重衰退或枯竭的趋势。各县区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并结合各县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养护目标和实施规划。
(二)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要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在加大投入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个人投资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
(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养护管理能力。要强化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保障执法管理经费。要完善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机制,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努力建设高效、廉洁规范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执法队伍。
(四)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纲要》的精神实质,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普及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知识,增强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进一步树立生态文明的发展观、道德观和价值观,提高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环境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水生生物养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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