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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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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余府办发〔2010〕54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30生效日期:1900-01-01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0〕5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9〕64号)和《中共新余市委、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余发字〔2010〕8号)精神,保留新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㈠加强的职责



1.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2.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㈡行政审批事项



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市人民政府公布保留或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为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框架内,拟订全市安全生产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㈡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㈢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㈣承担全市权限内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㈤承担全市煤炭行业管理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新办煤矿条件进行审批,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和报批;负责煤炭经营监管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㈥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㈦组织拟订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性标准和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㈧负责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全市较大事故及市属以上企业(含市属企业)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煤矿除外),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㈨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㈩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十一)组织指导督促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煤矿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考核除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监督管理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煤矿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和执业活动除外)。



(十三)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对外交流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内设6个职能科(室)。



㈠办公室。



㈡安全监督管理一科。



㈢安全监督管理二科。



㈣安全监督管理三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㈤煤炭行业管理科。



㈥行政审批服务科。



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按有关规定,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领导职数: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职数6名,副科级职数1名。



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的党的基层组织和工、青、妇等组织负责人实行兼职,不单独核定领导职数。



五、其他事项



㈠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卫生局负责起草职业卫生地方规范性文件,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㈡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等非常设机构的办事机构设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六、附则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以本规定为准,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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