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3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办公室、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十办文〔2010〕11号)精神,设立十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二)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职责。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能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工作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五)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十堰市支援新疆建设工作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三)研究拟订民族宗教工作相关政策,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等工作。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乡、村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负责拟定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发展民族经济的优惠政策和措施,负责有关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对民族乡、村的对口支援和扶贫开发工作以及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七)会同外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民族宗教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参与涉及宗教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九)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负责培训全市民族工作干部,组织接待民族宗教团体参观、考察、访问事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