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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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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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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牡政办发〔2009〕35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8-30生效日期:1900-01-01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牡政办发〔2009〕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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