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 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现就市政府办公室2009年5月18日发布的《牡丹江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暂行)》(牡政办发〔2009〕16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