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及审查备案工作的通知 伊政办发〔2008〕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自2002年《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和审查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从源头上预防了违法行政,有力地推进了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我国立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政府法制监督的重要内容。对规范性文件实施备案审查监督是有效维护法制统一、保障政令畅通的重要手段之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是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促进法制统一,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堵塞违法行政,进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进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我市自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以来,各地、各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规范性文件质量有所提高。但目前,各地、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开展不平衡,备案审查制度还没有得到切实执行,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政府和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二是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不高,有件不备的情况仍然存在;三是备案审查的监督力度不够,存在有备不审、有错不纠的情况;四是规范性文件制发随意、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五是一些政府和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不经法制机构审查,直接上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讨论,或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正确意见不予采纳。以上情况影响了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影响了依法行政工作的正常开展。 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既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也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作为本地、本部门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好,加快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二、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 今后一个时期,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深入贯彻《办法》,全面构建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协调一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办法》,紧紧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以提高规范性文件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审查率、合法率、纠错率为切入点,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各项制度,建立统一、完善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体制。进一步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备案审查监督力度。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法律审查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本部门法制机构对其必要性、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严格审查,未经法制机构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布施行,确保所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可操作性强。 (二)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期限、程序、格式,将本地、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坚决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不执行备案审查机关的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由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造成不良后果的,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布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正式生效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方便人民群众了解政府决策信息,提高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未经统一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的依据。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定期评估清理制度。各地、各部门要在每年1月底前,向备案审查机关上报上一年度本地区、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备案审查机关每年要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统计分析,通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定期评估清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形势变化情况,对本地、本部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清理,及时消除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今后将继续通过各种形式对各地、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当中。 四、创新备案审查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备案监督力度 (一)进一步拓宽审查途径,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采取备案审查、执法检查等多种方式,全面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全方位监督。要经常开展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的检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应备不备、报备不及时等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二)加大审查力度,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审查工作力度,在严格进行合法性审查、做到有错必纠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合理性、内容适当性和格式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要把握好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技术,确保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的清晰、格式规范、用语准确、措施具体、易于操作。对于一些上位法规定比较明确、政策措施比较具体,不需要再进行细化的文件,以及确立制度不合理、格式不规范、内容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特别是带有“部门保护”、“地方保护”内容的文件,要坚决提出不予制发的意见。 (三)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各地、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调研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听证等制度。对于一些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定义务,涉及面广、影响大的规范性文件,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五、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总体水平 要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在政府法制机构中要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过硬的同志担任此项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要加强对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总结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附件:伊春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