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9[8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2008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对如何加强市县两级政府依法行政进行了全面部署。2008年12月,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以下简称《意见》),就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2月,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见》(市府发〔2009〕6号),要求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提高认识,加强对《决定》和《意见》的学习宣传;真抓实干,全面落实《决定》和《意见》确定的任务;加强领导,着力解决推进依法行政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09年8月,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发出《关于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黔法领〔2009〕1号,见附件),要求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对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按照省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要求,现将我市开展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时间 2009年9月1日至9月8日,各地、各部门进行自查。2009年9月11日至9月20日,市人民政府检查组分赴各地、各部门进行抽查。参加抽查人员的组成情况和具体日程另行通知。 二、自查方式和内容 主要检查《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包括附件中的《贵州省贯彻落实〈决定〉近期工作任务及督办事项》列举的21个方面。 三、其他事项 (一)对各地贯彻实施《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是对依法行政推进情况的一次严肃考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以这次自查迎检工作为契机,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认真落实《决定》、《意见》明确的各项任务。 (二)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自查工作,安排专人收集整理与自查内容相关的档案资料,做好被抽查准备。 (三)书面自查报告2009年9月8日前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查报告电子文挡同时发送至wudingy@gzlps.gov.cn。逾期未报的,视为未开展自查。 (四)需要参阅的相关文件可登录市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法制栏目(http://www.gzlps.gov.cn/col/col4580/index.html)查阅。 联系人:吴定勇 电 话:0858—8206670 (传真)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贵州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8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下称《决定》),对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省人民政府为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简称《意见》),就加强对《决定》的学习宣传、建立健全依法行政各项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强化监督检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2009年7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法函〔2009〕176号),将对各省贯彻实施《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为做好迎检工作,定于2009年8月10至9月10在全省组织开展《决定》、《意见》贯彻实施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 这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照《决定》和《意见》开展自查工作,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要组织人员对县级政府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全省贯彻落实《决定》和《意见》的情况进行抽查。 二、检查内容 检查的重点是《决定》规定的各项制度的建设和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根据《意见》的安排,市县政府在2009年底前,要切实建立起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制度,已建立的,要认真落实,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的要尽快调整完善,需要清理修订的要及时清理修订。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省近期贯彻落实《决定》需要重点督办的工作任务进行了梳理,各市、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照《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近期工作任务及督办事项》(附后)的要求抓好落实;没有完成制度建设任务的,在上报自查报告时应说明原因,并确保在2009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年底没有完成的将根据《意见》予以通报。 三、时间要求 请市县政府从即日起开展自查和抽查工作,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从2009年8月17日起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市、县两级政府进行抽查。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应于2009年9月10日前将自查和抽查情况以及本辖区贯彻实施《决定》、《意见》的有关情况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纸质文本一式两份,另请发送电子文本)。根据《决定》和《意见》的要求,有制度建设任务的省政府部门也应于2009年9月10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省自查和检查情况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和国务院法制办。 联系人: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王剑波、王兴文,电话: 0851-6829907(传真)、0851-6820064。邮箱:79338984@qq.com。 附件: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 决定近期工作任务及督办事项 贵州省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近期工作任务及督办事项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建立和完善的各项制度和布置的各项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近期对市县政府工作任务及督办事项安排如下: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市县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前要安排一定时间学习法律,学习要有计划、有完备记录,要突出学习内容和实际效果。学习重点为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常务会议研讨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律。 (二)建立健全专题法制讲座制度。专题法制讲座要纳入市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讲座内容要与国家大政方针和本地本部门贯彻实施进程及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或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任期内每年要主持一次以上法律知识讲座。 (三)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对全体干部进行集中学法培训,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副职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以上法律知识培训。 (四)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制度。从2009年开始,对拟任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时,要由人事、司法行政、政府法制部门考查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情况。拟任重要执法部门和政府法制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前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要作为任职的依据。 (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做出重大行政决策前要交由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要明确界定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及其合法性审查的具体要求。 (六)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凡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制定、完善听证规则,规范听证程序。 (七)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创新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使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重大决策经常化、制度化。涉及民生问题和政府重大改革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等应进行法律咨询论证,必要时,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列席政府的相关会议。市县政府还可以结合实际,采取成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等办法,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政府签订的各类合同进行法律咨询、论证或评估。 (八)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对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等制定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事项、制定原则。 (九)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认真执行《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采取措施,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十)建立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制度。要规范受理程序、明确审查标准、审查时限等,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必须在60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并回复建议人。对合法建议要切实采纳,对不予采纳的建议要说明理由和依据,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十一)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制度。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部门预算的程序和规定,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 (十二)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的要求将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机构和个人,对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完成的执法事项,要明确牵头责任单位,避免执法机关内部职责不清和相互扯皮。市县政府要落实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和下级政府的执法责任,行政执法单位要落实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行政执法责任。 (十三)完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市县政府要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确定评查方法,规范案卷评查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方式。每年要组织人员对立案、调查、告知、决定、送达等行政执法文书档案进行一次评查,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相关要求,在完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的基础上,逐步开展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和征用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十四)建立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梳理所辖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依据并公告,理清执法范围和权限,严格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资格。对有明确法律依据、符合执法资格的行政执法主体要向社会公告。 (十五)完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市县政府要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明确责任追究范围、追究形式和追究程序等,要建立由政府法制机构对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进行认定,提请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机制。 (十六)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我省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及其部门目标责任制。完善行政复议办案规则,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认真贯彻执行《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开性。 (十七)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要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办发〔2006〕7号文件和黔党办发〔2006〕13号文件的规定,健全和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贯彻落实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将行政复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办案场所、设备和交通工具。 (十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市县政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纳入制度建设范围,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要作为政府及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绩效考核内容。 (十九)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示范点制度。要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二十)建立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细化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主体、考核方式、以及考核结果的应用等。 (二十一)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政府每年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各级行政机关每年要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的情况。要对报告主体、报告内容、报告时间、报告形式等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