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开展二○○六年度“副补”发放工作大检查的通知 沪粮市〔2006〕68号 各区、县粮食局(署): 为了进一步加强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补”)发放工作管理,认真执行“副补”发放政策,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操作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切实做好“副补”发放工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二○○六年度“副补”发放工作大检查,检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06年11月下旬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检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加强管理,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二、检查范围 1、各区、县粮食局(署),“副补”发放所(组)及有关“副补”资金收付的财务部门。 2、检查“副补”发放时段从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止。 三、检查内容 1、执行“副补”发放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2、资金管理情况; 3、安全管理; 4、日清月结、报表; 5、发放率; 6、服务措施; 7、工作环境; 8、户、卡核对。 四、检查方法 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以各区县粮食局为单位组织自查,在此基础上市粮食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五、检查时间 1、自查时间:从文到之日起至11月15日并将自查情况于11月17日前书面形式报市粮食局市场处。 2、抽查时间:11月20日至24日市粮食局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各区、县粮食局(署)要加强对“副补”发放检查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部署,妥善安排,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原则完成各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副补”发放工作检查评分表(略) 上海市粮食局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