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民创业建设创业型城市的意见 东政字〔2009〕9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激发社会各界的创业热情,强力推进全民创业,进一步加快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创业政策,优化创业环境,激活创业主体,保护创业成果,使城市充满创业活力,全民激发创业激情,形成浓厚的社会创业氛围,构建创业型城市,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力争每年创业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创业初始成功率达到70%以上,创业企业存活率达到80%以上。到2011年,重点扶持和培植30个创业型企业,创建10个以上创业型社区,重点扶持和培植一批成功创业者。 二、激活创业主体,推动全民创业 大力提高社会创业程度,提升全民创业素质。弘扬“劳动为本、创业立身”的创业文化,营造创业创新的社会风尚,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激活全民创业动力。在全社会倡导转变就业思路、人人争相创业的新观念,大力培养勇于创业、乐于创业、善于创业的新时代创业精神。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在创业中实现自身价值。鼓励留学人员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回国创业,为家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引导广大下岗失业人员利用其掌握的专业技术,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大力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积极引导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鼓励农民开展规模种植、养殖和农副产品流通及深加工等形式的创业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担任技术顾问、技术指导,或参与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允许技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引导外出务工人员,利用资金、技术和经营理念等方面的优势和专长,返乡投资创业。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留住资本、留住人才,使外来务工者成为创业者。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充分挖掘残疾人自我开发、自我创造的潜能,支持残疾人投身创业。引导和教育失地农民转变观念,破除“等、靠、要”思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创大业理念,通过扩大投资、技术改造、合资合作、重组嫁接等方式,做大做强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 三、完善政策措施,营造宽松环境 (一)工商政策。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毕业两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法定限制行业外),免交3年有关注册费。二是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免收各种登记费,免予年检。对在农村从事一般商业零售和修理服务的流动小商小贩、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三是下放工商登记审批权,对于简易登记事项,由窗口受理人员直接核发证照。实行属地登记,能在基层机构办理的,要在基层办理。 (二)税收政策。一是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留学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的,凭有关证件,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城镇退役士兵和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资料和部分饲料免征增值税。企业从事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三是非营利性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四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对残疾人个人从事加工、修理修配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取得的劳动所得,实行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按每月应纳税款减征90%,减征期限为三年。 (三)财政政策。各级财政应逐步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一是民营企业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且由银行贷款形式投资,三年内由受益财政根据财力状况给予适当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贴息。二是从事服务业、加工业、商业及种植业、养殖业的贫困残疾人,经申请可按规定享受残疾人扶持政策,扶持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四)金融政策。一是建立政银企协调联席会议制度,推进政府、银行与企业的沟通联系,搭建政银企交流合作平台,有效解决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资金需求。二是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对创业主体的贷款门槛,开辟绿色通道,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三是积极稳妥地发展“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组织,重点是组建一批机制灵活、资本金充裕、运行规范安全的小额贷款公司,充分用好用活民间资本,拓宽创业主体的融资渠道。四是适时组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多种形式信贷组织,建立多层次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五是激活民间资本,探索建立民间金融机构,发展民间借贷,形成全民创业的多元化融资渠道。六是建立和完善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整合扩大政策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资本金规模,增强资本实力,扩大担保业务和担保规模,为创业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积极发挥就业政策的最大效应,使受惠范围扩大到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等各类创业人员,使其享受创业扶持优惠政策。一是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二是对女35岁以上、男40岁以上自主创业或合伙创业人员,创业成功首次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给予创业者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三是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免费创业培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定点培训机构职业培训补贴。 (六)人事政策。积极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等自主创业,在政策方面给予倾斜。一是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参加社会保险后,在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时,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计算为工作年限;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录用和聘用后,交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工龄连续计算。对2008年及以后毕业的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的高校毕业生免收4年的人事代理费用,5年内免费求职登记、参加创业指导、进入人才库。二是在公务员招录方面予以政策倾斜。高校毕业生的创业经历,报考公务员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三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评审各类专家,创业业绩突出,可纳入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务院特殊津贴、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评选范围,通过评审的人员纳入人事部门管理服务范围,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补贴或给予相应资助经费。四是自主创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晋升中符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破格晋升条件的,可优先评审。五是对辞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人员人事档案转入市人才中心免费代理。六是积极为自主择业军转干部提供创业平台,建立人才信息库,为企事业单位和自主择业人才双向选择提供便利。 (七)土地政策。把民营经济发展用地纳入城乡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全民创业用地计划指标。各类创业主体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时,除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可采取租赁方式用地。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二次创业向园区集中,优先供地,并缩短土地招拍挂行政审批时限。 (八)收费政策。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浮动限额的,一律按最低限额收缴。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 四、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自主创业 (一)放宽准入领域。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对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鼓励各类创业主体进入。 (二)放宽经营范围。创业者可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对超出经营范围的,只要不是从事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破坏资源和污染环境等行业,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教育规范,凡在限期内改正其违规行为的,不予处罚。 (三)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凡申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金限制。 (四)放宽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让土地使用权、高新技术成果等非货币形式出资。非货币形式出资比例最高可占到注册资本的70%。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一人公司除外)。 (五)放宽对经营场所的限制。凡符合城镇规划要求且持有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文件,均可以作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经营场所为居民住宅的,需提交业主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同意的证明材料,并应是非生产类、无污染、不扰民的项目。创业者以自有产权房地产作为经营场所的,如暂未取得房地产部门核发的产权证书,可以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购房合同原件、购房发票及开发商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六)简化前置审批程序,缩短办结时限。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完成”的并联审批和备案制度。各前置审批单位要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凡承诺时限内未申明正当原因,逾期未能完成审批的一律视为“超时默认”。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外设置前置审批事项,增设附加条件和附加手续。 五、加强创业服务,优化创业环境 (一)加强创业培训。建立创业培训组织保障和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创业培训机构硬件建设,加快形成系统、长效、规范、实用的创业培训机制。创业培训要与项目推荐、技术支持、人才服务、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创业指导等相结合,拓展创业培训的服务内容和实际效果。 (二)加快创业辅导基地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闲置厂房和场地、专业化市场等适合中小企业聚集的场所,建设具有滚动孵化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鼓励各类资本参与创业园、创业街、创业村和创业孵化区等创业基地建设。到2010年底,各县区的创业辅导基地都要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信息咨询、创业指导、项目推介、技术支持、人员培训、法律援助等功能。 (三)加强产业引导。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需求和市场趋向,制定全民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建立创业项目数据库。鼓励创业者进入我市优先和重点发展的产业或行业,创办以配套产品和服务为特色的企业。 (四)强化技术和人才智力服务。聘请知名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社会中介机构人员组建创业辅导师和创业辅导员两支队伍,根据创业者不同需要,为创业者提供咨询、技术、管理、政务代理等项服务。积极支持各类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增设有关课程,扩大培训规模,为建设创业型城市提供技术和人才服务。 (五)做好信息服务。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设立创业服务窗口,并在所属网站和相关媒体开设创业政策和项目信息等专栏,为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政策咨询、投资信息、市场行情、项目推介、技术进步、外经外贸和劳务供求等相关资讯服务。 (六)提供法律服务。对重点创业企业实行律师定点帮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按照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六、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督查考核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的建设创业型城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各县区、各部门要成立领导机构,制订年度实施方案,明确阶段工作目标,确保创业型城市建设工作收到实效。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督导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市场主体活跃、创业环境优良、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快、个体和民营经济财政贡献率高的县区,以及在建设创业型城市中服务优质高效、创业主体评价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对无所作为、工作平庸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影响全民创业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各县区、各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完善和落实建设创业型城市的配套措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