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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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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佳政办综〔2010〕4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2-0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驻佳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业深入贯彻医改精神,积极参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意见》(保监发〔2009〕7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开展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
  农村居民需要全方位医疗保障,新农合补充保险具有保费低、保障适度、理赔简便的特点。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可以有效提高农村保障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前,认真做好此项工作不仅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需要,而且是落实惠民政策,执政为民,构建和谐佳木斯的客观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从服务“三农”工作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把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全面做好新农合补充保险的推广工作
  新农合补充保险缴费标准及保险期限为每人每年20元,保险期限为1年,自保单生效之日起到下一年度对应日止;保障额度为在每一保险年度内,中国人寿承担参保农民意外死亡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10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2000元。市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人寿佳木斯分公司牵头负责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推广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制定推广计划,本着自愿的原则,与新农合同步开展工作。要主动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此项工作有效开展。
  各县(市、区)、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将推广新农合补充保险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和部署,及时召开专项会议,对新农合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舆论氛围,扎实做好新农合补充保险的推广工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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