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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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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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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中府[1997]64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7-07-16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管理的通知

中府[1997]64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和管理体制,保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避免重复投资,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投资结构,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加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项范围

  建设项目指新建、扩建、改建、迁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房地产、外商投资、社会福利和公用设施、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及国有、集体、私营企业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含附属设施)。

  建设项目立项总投资下限要求:

  (一)以下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须办理立项手续。

  1、市政府拨款的建设项目;

  2、外商投资项目;

  3、重污染、危险性项目;

  4、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

  (二)不属上述情况的其他建设项目,总投资(不含地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都要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办理立项手续。

  二、审批职责

  (一)基本建设和非工交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审批立项。

  (二)工交技术改造项目由市经委审批立项。

  (三)乡镇国内企业自筹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委托镇区政府和市乡镇局审批,送市经委办理立项批文。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成立,由市外经联合审批办审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由市外经联审办转送市计委或经委审批项目立项(外经贸委审批合同、章程)。

  (五)市酒店(旅业)企业的成立,由市酒店(旅业)联席会议审批。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报市计委审批项目立项。

  (六)建设项目的立项要报主管部门初审。属于归口管理的,要征求归口部门的意见。项目批准立项后,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批权限

  (一)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含3000万美元),由市计委或经委会同市有关部门上报省或国家办理立项。

  (二)自筹资金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涉及许可证和配额的项目以及国家限制的项目除外),由市计委或经委办理立项。

  (三)镇区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500万美元以下(不含500万美元),委托镇区政府审批,报市外经联审办办理企业成立手续。涉及基本建设或技术改造的报市计委或市经委办理立项批文。

  (四)乡镇国内企业自筹资金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委托镇区政府审批,报市计委办理立项批文,由市计委抄送市乡镇局备案。

  乡镇国内企业自筹资金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生产性基本建设项目,由镇区政府初审,市乡镇局加具意见后,送市计委审批立项。

  (五)乡镇国内企业自筹资金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委托镇区政府审批,报市经委办理立项批文,由市经委抄送市乡镇局备案。

  乡镇国内企业自筹资金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技术改造项目,由镇区政府初审,委托市乡镇局审批,送市经委办理立项批文。

  (六)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自筹资金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区管委会审批,到市外经联审办、计委或经委、外经委办理有关手续。

  (七)市重大的工业、交通、能源、区域性的房地产开发、财政拨款、重污染、危险性和限制发展项目,以及其他重点项目由市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后,由市计委办理立项。

  四、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上送申请立项报告及资金来源证明;属生产经营性及投资额较大的项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主管部门、行业归口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三)计委、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立项。需联审的项目,由计委或经委牵头召集建委、外经贸委、财贸委、乡镇局、规划局、国土局、环保局、消防局、工商局、财政局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和行业归口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审定。

  (四)市政府拨款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市政府另行发文。

  (五)审批程序要简明、公开。审批部门要提高效率,方便基层。

  五、市计委、经委在审批立项时要明确项目动工和竣工期限。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超过期限的,则撤销立项或不批准续建计划。特殊情况可办理延期手续。

  六、建设单位凭市计委或经委的立项批文到有关部门办理项目开工前手续。没有计委或经委的立项批文,建设单位不得签定合同,财政部门不予拨款,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国土部门不予办理批地手续。

  七、严格杜绝先对外签约、后补办立项手续,以及先动工、后立项的做法。

  八、具备新开工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由市计委下达年度新开工计划,代省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没有取得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施工招标投标,有关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报建手续、不得进行工程竣工后的综合验收,供电、城建部门不得供电、供水。

  九、市计委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中山实际,及时发出产业投资的引导,公布各阶段鼓励发展项目和严控项目,推动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十、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工作。

  十一、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六日

中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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