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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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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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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2007)70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8-22生效日期:1900-01-01

肇府〔2007〕70号

关于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工作,现重新确定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地价款计算方式,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需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其补交地价款按以下两种方式计算并从高收取:

  需补交的地价款=该地块评估地价(元)/原批准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m2)×80%

  需补交的地价款=该地块现行基准地价(元/m2)/原批准容积率×增加的建筑面积×80%

  二、凡属农村集体自用地增加容积率,其补交地价款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2006年12月31日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单项开发公司(或合作)开发的农村集体自用地,属农村集体分成部分补交的地价款,按肇府[2006]12号文第五项(一)款的计算方式计算。即:补交的土地地价款=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增加容积率/原确定的容积率)×80%。其他非农村集体分成部分补交的地价款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从2007年1月1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地出让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进行,其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所补交的地价款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非经营性用地需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必须报国土、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暂不补交地价款。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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