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府〔2008〕2号 关于调整肇府〔2006〕12号文有关适用范围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2007年8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鼎湖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肇府〔2007〕69号)精神,决定调整《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肇府〔2006〕12号)适用范围,即我市城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范围适用于鼎湖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肇府〔2008〕2号 关于调整肇府〔2006〕12号文有关适用范围的通知 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2007年8月12日市政府印发《关于完善鼎湖区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肇府〔2007〕69号)精神,决定调整《关于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通知》(肇府〔2006〕12号)适用范围,即我市城区已出让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调整增加土地开发容积率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范围适用于鼎湖区。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