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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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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闽政办〔2010〕182 号

颁布部门: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8生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0〕182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省公安厅《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开展户口整顿工作的意见

  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 省公安厅

  (二○一○年六月)

  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工作,在人口普查前全面开展户口整顿,是确保人口普查数据信息质量的基础。为做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确保人口普查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在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前进行户口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0号)精神,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现就做好第六次人口普查前户口整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内容和措施

  户口整顿工作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着力查清当前户口登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人口普查提供翔实的户籍资料。

  (一)工作重点。户口整顿工作的重点是全面调查摸清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的常住人口、人户分离人口、暂住人口、未落户口人员以及居住在省内的境外人员等真实情况和数据资料。

  (二)政策措施。对经入户核对掌握的人户分离人员、未落户口人员、应销未销户口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等情况,务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一一予以处理和纠正。

  1.对因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项目变动,产生应落未落和应销未销户口的,要依照有关户籍管理规定,该注销户口的及时予以注销,该落户的及时予以落户。

  2.对因其他原因造成无户口人员,经核实后要给予落户或恢复户口。对公民存在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中一个常住户口,坚决注销其他重复户口。

  3.对采取非法手段办理虚假户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要准予登记落户,不得将登记情况作为行政管理和处罚的依据。

  4.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与居民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存在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变更更正,做到信息登记表、居民身份证件、计算机存储的人口信息和居民本人实际情况相一致。

  (三)职责分工。各设区市要尽快落实和理顺新开发居民小区和新建房屋居住人员以及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的归属问题,确保户口整顿工作不缺不漏。监狱服刑人员的户口整顿工作,由监狱管理机关具体组织实施,整顿情况要及时反馈当地公安机关,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予以协调和指导。户口整顿工作涉及到新建道路、街巷命名,房屋楼牌、门牌号的编制、清理和装订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民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按各自职责分工协同配合组织实施。对新建道路要及时赋名,对门楼牌混乱的地方要及时清理,并做好装订工作,以确保户口整顿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方法和步骤

  户口整顿工作采取依托人口信息系统和现有资料,入户清理核对的方法进行。对辖区内的各类人员,要按照户口登记项目,逐户逐人逐项核对。对核对出的户口问题和户口登记项目差错,要组织人员深入核实、查证;对查实后的一人多户口、空挂集体户口、无户口、应销未销户口以及登记项目差错、遗漏现象,要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予以更正、补录;对暂住人口和在中国内地居留的境外人员,要核对本人身份证件(证明)和住宿登记等情况,及时进行变更更正、补录(注销)。对辖区的各类房屋,包括违章建筑,均应全面登记核对,有条件的地区可绘制居民小区实有房屋示意图,方便入户核对和普查登记。户口整顿工作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动员准备阶段(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动员部署,建立工作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选调和培训户口整顿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印制相关表格,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第二阶段,入户核对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8月10日)。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上门入户核对工作,通过入户核对,全面摸清掌握辖区户籍人口、未落常住户口人员、人户分离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的底数和基本情况。

  第三阶段,问题整改阶段(2010 年8月11日至8月25日)。对经入户核对登记的人户分离人员、未落户人员、暂住人口、境外人员等情况,及时录入并更新维护公安机关派综系统。同时,依据户口管理有关政策规定,解决所存在的户口问题。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0年8月26日至9月30日)。根据户口整顿工作的进展情况,采取抽查、互查、交叉检查等方式,逐级做好总结验收工作。各地在全面检查验收后,将居(村)民委员会的现有人口资料报送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完成户口整顿工作。

  三、组织实施和要求

  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户口整顿工作纳入当地人口普查办公室的重要工作日程。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和公安机关要抽调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按照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做好动员工作。要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发挥居(村)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和机构的作用,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各级人口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财政、司法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协作,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户口整顿工作所需经费纳入人口普查经费预算,由省级财政和市、县(区、市)财政共同负担,以市、县(区、市)财政为主。省级相关部门经费纳入各部门预算。

  省第六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公安厅将加强对各地户口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推动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各地要注意掌握户口整顿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报告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和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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