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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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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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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80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0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8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在新形势下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重大举措,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维护公平竞争秩序、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客观需要,在我省知识产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贯彻实施好《条例》,有利于激励社会创新,吸引高层次人才创业;有利于在更宽领域、更高层次上吸引外资,培育和壮大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促进转方式、调结构,提高我市的核心竞争力。各级各部门要以贯彻实施《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把握重点,全面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加快推进我市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推进《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

(一)增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能力。要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研究解决重大知识产权问题。要建立知识产权统计和评价考核制度,将知识产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调查范围、科技投入绩效评估、科技计划实施评价和国家出资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强化知识产权在经济、文化和社会政策中的导向作用。

(二)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激励机制。各区(市)财政预算要安排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根据财政状况逐步增加。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制度,严格落实《条例》中关于职务发明“一奖两酬”的有关规定。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税收优惠政策。要将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及产业化情况,作为科技立项、科技奖励评审、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安排的重要条件,引导和支持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

(三)强化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扶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培育工程,重点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或者产品。加大对自主知识产权项目的信贷支持,积极鼓励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支持企业到境外申请专利或注册商标。

(四)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各区(市)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责任追究和评议考核机制,依法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查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要积极推动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完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举报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巡查制度和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特别审查机制。要逐步健全知识产权信息公开服务体系,依法设立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

(五)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各区(市)要编制知识产权人才发展规划和培训计划,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枣庄学院、枣庄职业学院等院校要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造能力,对优秀知识产权项目发明人、设计人,招生时可优先录取。

三、切实加强《条例》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为加强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市政府确定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任总召集人,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市)也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稳步推进的工作合力。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细则并抓好落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普及《条例》内容,认真组织人员培训,为《条例》实施和知识产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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