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石榴园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8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彻底解决石榴园风景区规划保护区内水泥厂、采石场严重污染环境、破坏旅游资源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的《石榴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0—2015),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石榴园风景区开展环境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范围和重点 按照《石榴园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0-2015)划定的保护区范围,综合整治石榴园风景区环境。整治重点是:关停在该范围内所有的采石场和立窑生产线,逐步修复被破坏的山体。 二、任务分工 (一)关停石榴园风景区内所有采石场。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对景区周围所有采石场依法予以关停,并不再续发、新发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下一步市国土资源局、市中区政府要不断加大巡查力度,保证关停到位,防止出现反弹。市公安局不再向景区关停采石场提供炸药,并对私自提供炸药的单位、个人予以查处。枣庄供电公司对关停采石场停止供电,并不得允许其他企业和个人向采石场供电。对不能按期关停或者关停后又生产的,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查处。 (二)2010年底前拆除石榴园景区附近的立窑水泥生产线。由市经信委负责,制定详细的关停计划,确保2010年底前景区附近所有立窑水泥生产线全部关停;市环保局加大环保执法力度,通过严管重罚,防止关停工作出现反复。市质监局不再办理景区附近立窑水泥生产企业所申办的质监业务事项。市公安、安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依法开展工作,确保关停工作顺利进行。 (三)积极开展山体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对被破坏山体治理修复工作进行调研,请专家编制山体治理和生态保护方案;市中区、峄城区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进一步完善资源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和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市林业局、规划局、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要科学规划,相互配合,不断加大景区绿化、美化工作力度,尽快修复被破坏的山体。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石榴园风景区山体及环境破坏为教训,开展全市各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各区(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从减少环境污染、保护旅游资源、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高度,切实加强对风景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要根据整治任务时限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加大巡查力度,防止出现反复或新的破坏景区环境行为,确保综合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形成综合整治合力。由各区(市)政府牵头,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配合,提出具体整治措施,严格整治标准、要求和整改时限,对开山采石、破坏山体行为进行彻底清查,坚决遏制破坏风景区环境的行为。市旅游和服务业发展委、市住建局要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各风景区的保护范围。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林业局等部门要严格执法,加强监管,进一步提高全市各风景区环境保护工作水平。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