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9]160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 《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四日 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 活动工作方案 为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遏制发票犯罪活动的日益猖獗的势头,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5号),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自治区党委七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做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的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能,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举的方针,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相关信息等环节,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大工作力度,紧密配合,狠抓落实,切实遏制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确保打击发票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二、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集中力量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依法查处一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尤其要严厉打击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依靠基层群众,组织力量对易于隐藏印制假发票窝点的城乡结合部,以及不法分子兜售假发票较为集中的车站、商场等区域进行重点整治,查处虚假注册公司从税务机关骗购空白发票并非法倒卖或代开发票。加强发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统一发票犯罪证据认定标准,规范案件移送程序,增强打击、惩处力度。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 以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为重点,坚决查处纳税人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等使用虚假发票的查处力度,对使用虚假发票虚列支出和报销的,依法按贪污公款、侵吞国家资产严惩,不仅要追究直接责任人行政、刑事责任,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也要追究相应责任,对此类问题严重的单位要通报曝光,限期整改。 (三)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 强化对发票印制、运输、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对发票承印厂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保证发票的使用和流向依法、有序。 (四)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 深挖发票违法信息的源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发票违法信息管控制度,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过滤,有效阻截违法信息。 (五)加强监管,减少现金交易 加强监管措施,严格控制现金交易,鼓励转账支付。纳税人应保存银行转账凭证,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有效核对发票记载内容的真实性,逐步在纳税人中推广使用公务卡,利用银行卡等进行零星购买、差旅等小额支付。对于大量使用现金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加大税务检查的频度和力度。 (六)开展警示教育,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加大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力度,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范能力和依法取得、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 三、领导机构 为切实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乌鲁木齐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如下: 组 长:张 鸿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新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张新平 乌昌财政局局长 任保全 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局长 闫 奇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局长 苏彦冰 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 员:付 杰 市监察局局长 黎 忠 市审计局局长 王国荣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志杰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 光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高 旋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刘代平 市工商局副局长 王延年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主任 王 新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组织和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对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发送发票违法信息进行综合治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税局,成员如下: 主 任:韩文磊 市国税局副局长 副主任:罗志伟 市国税局稽查局局长 闫 勇 市地税局稽查局副局长 楚迎春 市国税局征管处处长 陶维春 市地税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 武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支队长 童利勇 市综治办业务指导处副处长 张 枫 乌昌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处长 成 员:黄 华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 翟青峰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厅厅长 李 岩 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 许朝阳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韩 军 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副支队长 许宝军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樊 伟 市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彭 刚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 禹 圆 市人民政府法制办执法监督处处长 田建勋 市信息化办公室助理调研员 黄雪梅 市国税局稽查局综合选案科 李少敏 市地税局稽查局执行二所所长 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协调小组工作安排和需要协调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应建议;督查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之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收集、掌握和向成员单位反馈有关全市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等信息资料;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五、工作职责 (一)市国税局、地税局: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与市公安局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开展对纳税人违法购买、使用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的税收检查;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对发票印制、存储、使用和缴销的管理;结合税源监控,严格纳税人发票领购和使用环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发放购物卡商业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严肃处理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机构。 (二)市公安局:与市国税局、地税局以及铁路、民航等有关部门继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继续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会同市中级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提出制订发票犯罪立案追诉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三)乌鲁木齐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以及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铁通等通讯公司共同建立阻截发票违法信息的日常工作机制,具体负责运用技术手段对通过手机短信、互联网站等传播的发票违法信息进行阻截。 (四)乌昌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市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市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市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区(县)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加强涉税刑事司法工作,提出发票等涉税刑事案件的定性、量刑标准的意见和建议。 (九)市人民检察院:指导区(县)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对发票违法犯罪案件审查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制定司法解释的意见和建议。 (十)市综治办:指导区(县)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清理辖区内非法代开、非法出售发票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十一)市委宣传部:组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依法使用发票的宣传教育;组织媒体配合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工作。 六、近期工作重点 (一)集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一是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国税局、地税局配合部署,加大对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源头的打击力度,依法端掉一批犯罪窝点、摧毁一批犯罪网络、打掉一批犯罪团伙;二是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市综治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车站、商场等重点部位进行集中整治。 (二)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一是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和公安局负责重点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等行业,组织查处开具和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二是乌昌财政局,市审计局、监察局组织查处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虚假发票的行为。 (三)着力做好发票违法信息的封堵工作。市公安局、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部门采取切实措施,通过行政、技术等手段,封堵发票违法信息,争取在较短时间内,使通过手机短信和互联网发送的发票违法信息明显减少。 (四)进一步加强对发票生产流通各环节的监管。乌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审计局、公安局、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发票生产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票管理的哪个环节出问题,哪个环节的监管部门就要负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履行职责。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部门实际,进一步细化分解任务,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的具体措施,于2009年6月15日前,提出本部门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报协调小组,由协调小组汇总整理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只有打防并举综合治理,才能过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协调行动,形成合力。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提交协调小组讨论研究。 (三)督促落实、保障运转。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加强与各部门的联系,督促各部门尽快成立相应协调机构,加大工作力度。同时,通过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情况、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督促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取得成效。市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局要进一步充实人员,确保协调小组有效运转。协调小组办公室要做好有关协调和组织工作,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支持协调小组办公室开展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市委宣传部和市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大宣传力度,既要通过曝光一批发票违法犯罪的大案要案,以案释法,开展警示教育;又要组织宣传发票基础知识,向全社会宣传使用虚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和参与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