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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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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府办发〔2010〕51号

颁布部门: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关于印发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0〕51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4号)、《中共安顺市委、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安顺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市发〔2010〕9号),设立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四)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的职责。
(五)加强对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职责。
(六)加强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职责。
(七)增加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职责。
(八)增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职责。
(九)加强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的相关职责;指导全市民族工作,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
(三)贯彻执行民族政策、法规和规定,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联系民族自治地方,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落实。
(四)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议,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
(七)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市人民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相关事宜,参与组织协调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
(八)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九)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研究宗教理论和宗教工作现状,负责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提出处理宗教领域问题的建议;拟订贯彻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并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的督促检查及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并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
(十二)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爱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和行政许可监管工作;指导构建和谐宗教场所,负责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
(十三)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监管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宗教事务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财务、信访、外事、接待、人口计生、群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化建设、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和培训、劳动工资、离退休人员等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宗教工作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二)经济建设科
参与拟订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有关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的有关工作;参与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协作工作;指导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专项经费的管理和扶贫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智力支边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
调查研究全市民族宗教问题,提出制定民族、宗教规定的意见和建议,起草有关民族、宗教政策实施意见;对本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承担民族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有关工作;协助做好维护少数民族权益,处理民族关系的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的认定、恢复和更改工作;参与组织民族自治地方的庆祝活动。

(四)文教科
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并参与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开展少数民族文化、艺术的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检查、督促少数民族地区贯彻落实教育、文化、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事业的政策和措施,开展民族文化、艺术对外交流和宣传工作,参与组织全市性的文化、艺术、体育活动;承担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管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工作,指导全市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和出版工作。

(五)宗教科(行政审批服务科)
负责宗教及民间信仰方面的事务管理工作,对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指导处理涉外宗教事务,参与涉及宗教的对外宣传工作;拟订宗教工作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构建和谐宗教场所;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承担宗教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审查、决定并依法进行有效监督;承担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相关事务。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安顺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安顺市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含单列纪检监察编制1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2名、副县级纪检监察员1名;科级领导职数7名。

机关工勤人员编制2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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