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我市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0〕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生活权益,提高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水平,经研究,自2010年7月1日起,将我市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智力残疾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一级或精神残疾一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保障范围 本人无论就业与否,家庭月人均收入水平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重度残疾人。 三、保障方式 (一)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重度残疾人本人,按城乡低保标准全额发放低保金且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家庭其他成员仍按城乡低保标准补差发放低保金。 (二)重度残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市城乡低保标准、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其本人享受全额低保金和医疗救助待遇,但不享受城市低保其他待遇。 四、申报程序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其供养亲属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城乡低保申请办理程序办理。 五、资金来源 重度残疾人纳入低保所需资金由本市城乡低保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