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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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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遂府办函〔2009〕389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2-23生效日期:1900-01-01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遂宁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9〕38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遂宁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遂宁市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镜头、摄像机、摄录一体机
A030106 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湿设备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
A030202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A030209 扫描仪
A030301 家具 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A0401 纸张
A0708 制服*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包括供暖供热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皮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A1101106 摩托车*
C 服务类
C01 印刷项目 10万元以上、特种印刷除外
C03 通用软件* 包括制成品软件
C05 保险 10万元以上的人身意外保险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801 会议
C10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A 货物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5 储备物资*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及医用耗材* 见医疗设备耗材采购暂行办法(遂市财采〔2008〕5号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科研仪器、检验检测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A1026 气象设备*
A1031 环境监测设备*
A1032 质量监测设备*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9 房屋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10万元以上
B0202 市政公用设施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B0303 园林绿化工程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C 服务类
C03 信息技术及管理应用软件 10万以上信息管理系统应用开发设计软件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年累计20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获得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即采购人)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做到应编尽编。在执行中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算调整手续。凡属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项目,采购人应严格依照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应采尽采。
(二)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需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通用类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符合协议供货的,按年度协议供货相关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执行;目录以内的专用类采购项目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属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同意后依法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应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随机选定社会代理机构。
(三)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不得将其代理的业务转委托或以其他方式转交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及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规定报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组织实施。在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政策,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六)市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我市公务用酒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
(七)凡未按本规定执行的,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一律不予报帐。
(八)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调整本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九)本目录和限额标准发布后,如因特殊情况需修改与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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