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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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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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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劳社监〔2008〕100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8-28生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浙劳社监〔2008〕100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08〕3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是建立和谐劳动关系的必然要求,事关我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各地一定要认真领会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严密关注辖区内企业劳动用工动向,依法打击各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维护正常劳动用工秩序和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集中力量,迅速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合同法情况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要严格按照人社厅明电〔2008〕31号文件要求的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方法步骤,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要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重点对象开展全面检查。要公开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广泛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重大问题要随时向省厅报告。

三、建立长效机制,切实构筑劳动用工的良好秩序

各地要结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量,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快推行劳动用工网格化监管体制,及时查处非法用工行为。要探索推动有利于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一系列长效机制建设,通过长效治理,切实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引导

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动合同法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劳动保障监察员送法进企业,帮助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在宣传教育过程中,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适当的宣传力度,坚持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向社会发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防止和杜绝不实报道的产生。同时,各地还要对9月1日起实施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强宣传,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

专项行动结束后,各地要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08年10月10日前报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

联系人:程开成;联系电话:0571-85118685;传真:0571-85116397;电子邮箱:kaicheng3@126.com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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