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认真执行基础教育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 武教基[2005]37号 各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中小学、幼儿园依法治教,依规办学,规范和提高学校管理与服务水平,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通过加强制度建设,促进全市各级基础教育工作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基础教育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督查督办工作的效率与质量,现就有关重大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认真执行基础教育政策法规,进一步强化学校管理 (一)进一步加强入学和考试招生管理。要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按照市教育局关于入学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民办学校和改制学校学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确保全部适龄儿童少年“有学上”。要进一步贯彻执行考试招生政策,按照《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考试招生秩序的通知》规定,加强全市中小学毕业、升学考试和招生管理,严格考试招生纪律,规范考试招生行为,维护全市考试招生工作秩序。要按照市教育局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努力做到学生“在册即在校、在校即在册”。 (二)坚持教育公平,保障弱势群体学生平等受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弱势群体学生管理和服务。要坚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双线责任制”,对防流控辍工作常抓不懈。要坚持实施“助学行动”计划,确保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贫困而失学。要大力发展特殊教育,努力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普及程度。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确保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按照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外出务工农民子女教育和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农村“留守孩子”的教育和管理。要高度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要特殊关照有心理创伤的学生接受平等教育。要努力办好工读教育,促使接受工读教育的学生健康成长。要认真落实市教育局有关“宏志班”招生与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宏志班”管理,落实“宏志生”政策规定。 (三)坚持减负爱生行动,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学校学生德育管理。坚持一视同仁,尊重、关心、爱护和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依法保护学生隐私。按照省、市加强中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关于作息时间、竞赛、办班、补课、作业、教辅资料、学校及师生集体外出和参加社会活动、安全工作特别是确保师生校外活动安全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努力减轻学生过重课业和心理负担,同时配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适龄儿童少年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和平等受教育权等合法权利在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过程中得到落实。 (四)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进一步加强课程、教材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关于课程计划的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坚决维护课程计划和教材管理的统一性与严肃性,课程原则与教育部标准保持一致;课程结构要把握好核心课程、基础课程与专项教育之间的协调关系;课程实施要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学校课程相沟通,并力求体现武汉特点,将创新素质实践行纳入课程管理。 (五)进一步加强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管理,预防和杜绝教学事故发生。认真执行《武汉市中小学教学事故处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及时、有效、妥善地处理各类教学事故。制定教学事故预防工作预案,建立健全教学事故预防工作机制,预防并杜绝教学事故发生,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全面提升教学质量。 二.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基础教育督查督办工作 (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基础教育及学校管理督查督办工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办理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二)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1.上级政府或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2.各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3.人大、政协的议案、提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4.群众以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反映的问题; 5.领导、群众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6.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工作。 (三)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登记。将督办工作内容进行登记、编号,填写《武汉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督查督办通知单》(以下简称《督办单》)。 2.交办。将《督办单》送相关单位或人员办理并督办;必要时,交办单位应会同承办单位及相关单位和部门深入实地,调查了解交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或直接查办。 3.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办单》后,按要求及时认真办理。 4.反馈。《督办单》督查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单位按要求向交办单位书面回复。 5.催办。承办单位对督查督办事项在要求的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交办单位应及时催促承办单位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6.立卷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按有关要求将相关材料收集、整理并归档。 (四)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坚持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督查督办工作实行市、区(大单位)、校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对督查督办事项要加强跟踪督办,做到“事事有交待、件件有回告”;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主要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落实。 2.坚持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和真实反馈情况,依法依规、合理妥善地处理问题,在政策法规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尽力解决好问题;与政策法规相违背、无法解决或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作好解释说明工作。 3.坚持限时办理,一事一报。从受理督查督办工作之时起,一般情况下,学校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基础教育工作部门作出书面回复,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应在4个工作日内向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部门作出书面回复,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工作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人员、部门或领导作出回复。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要按时限要求报送办理进度情况并说明原因;办理结束后要及时报告办理结果。特殊情况下,对办理时限有具体规定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书面回复。所有督查督办事项的书面回复都应简明扼要,格式规范,一事一报,专项专报。 4.坚持通报和保密制度。市教育局对各单位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制度,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认真贯彻执行基础教育政策法规,或办理督查督办事项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承办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对需要保密的督查督办事项严守秘密,凡泄密者将视具体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