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 武教基[2006]21号 各区教育局,局直属中小学校: 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在我市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教学管理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坚持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切实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使农民工子女“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努力促进农民工子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原则 1.公平性原则。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使他们在入学就读、教育资源、师资条件、入队入团、表彰奖励、考试评价、毕业升学、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收费管理等十个方面都享受与城市学生同等的待遇。 2.和谐性原则。对农民工子女进行教育,要以情感人,要用积极健康的情感去影响、陶冶他们,促进农民工子女与教师及城市学生、农民工家庭与学校、学校和社区之间形成和谐、融洽的关系;促使农民工子女实现四个方面的和谐发展,即:学习与生活和谐进步,身体与心理和谐健康,情感态度与价值观和谐积极,与他人正常交往和谐相处。 3.融合性原则。要通过“一对一”、“手拉手”、家长学校等多种教育方式,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促进城市孩子和农民工子女相互理解和融合,实现思想上互相交流、学习上互相促进、生活上互相帮助;促进农民工及其子女对武汉的认同感、归属感和自豪感,促进人与城市、人与社会的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三.工作措施 1.在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础上,进一步认真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工作。一是各区教育局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对依法应接受义务教育并提出入学申请的农民工子女,按规定安排其入学。二是要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不易统计的特点,在社区、学校和农民工集中的地方,充分利用多种方式,加大《义务教育法》和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宣传力度,让每一个农民工都了解我市义务教育学生入学政策,切实履行监护人责任,积极送子女到校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三是要公布入学程序,设立公开办事窗口和服务电话,简化入学手续;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费用减免政策,切实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进一步加强德育工作,促进农民工子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一是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八个为荣、八个为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工子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践行“八荣八耻”,做到“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二是按照《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要求,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个人性格、行为习惯、心理品质等方面的专题研究和养成教育,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积极向上的学习生活态度,健康乐观的心理品质,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三是加强农民工子女心理健康教育,及时化解农民工子女的思想与心理问题。通过正确引导,特别是高度关注农民工子女的异常心理与反常行为,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消除心理障碍,促使城市学生与农民工子女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形成相互交融、共同发展的和谐氛围。 3.在坚持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教育教学管理、统一教学内容、统一活动安排、统一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突出针对性,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质量。一是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本着自愿的原则,在部分学校试行对农民工子女单独编班,从学生实际出发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和教学指导。二是在严格落实国家统一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农民工子女在理解认知、学习能力、性格特征、心理素质等方面的特点,注重对农民工子女适应城市生活能力的培养,努力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三是进一步规范流动人口子女入学学籍管理制度,做到“转出有接收反馈、转入有注册登记”,做到“在册即在校、在校即在册”。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工作。各单位、各学校要从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持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工作的领导与指导,明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基础教育工作部门为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人为责任人。要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报告制度,各区要在每学期开学后半个月内,将辖区内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情况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经常深入学校调研、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农民工子女在入学、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2.正确处理“师生、生生、家校”关系,切实做好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师生关系,严禁歧视农民工子女现象发生;要正确处理好生生关系,严禁欺辱农民工子女的行为出现;要正确处理好家校关系,做好农民工子女家庭和学校的沟通工作。 3.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宣传工作。各区、校要及时总结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教学规范管理的工作经验,发现典型,宣传和树立正面的、积极的典型与经验,充分挖掘和发挥典型的教育、示范和引导作用,努力营造全社会人人关心、齐抓共管的良好舆论氛围。 4.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子女教育督导工作。要把农民工子女教育各区教育质量管理体系和督导系统,作为创建教育先进区和“两基”复查的重要内容,促进各流入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切实提高农民工子女的教育质量与水平。对认真贯彻落实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贯彻落实和执行政策不力、工作停滞不前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的要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