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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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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阿署办发〔2010〕 47号

颁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21生效日期:1900-01-01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阿署办发〔2010〕 47号


各旗人民政府,行署各委、办、局,开发区、示范区: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机构 职能 编制 通知                   
 抄送:盟委各部门,阿拉善军分区;
   盟人大工委办、政协办,盟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阿盟行署办秘书一科      2010年5月4日印发
   共印180份 



  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内蒙古党委办公厅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09〕58号)精神,设立阿拉善盟民族事务局(挂阿拉善盟宗教事务局、阿拉善盟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为盟行政公署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的职能。
  (三)加强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的相关职责的职责和指导旗县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的职责的职责。
  (四)加强对民族宗教法律法规、规章、民族政策和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贯彻执行的督促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工作重大事宜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政策建议;拟定全盟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事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监督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事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全盟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承担清真食品管理。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定全盟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促进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加强指导各级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的职责;承办全盟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九)研究盟内外宗教现状,负责宗教动态信息的汇总;负责组织宗教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交流合作;负责宗教方面的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事务、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一)承办盟行政公署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盟民族事务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处理、协调和督办;负责局机关会议的组织、综合性文件的起草、文秘、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接待等工作;负责局机关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组织研究制定全盟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方面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有关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方面的调查研究;承担民族、宗教、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和表彰工作;指导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工作;负责依法行政、普法工作;承办民族成份管理工作。
  (三)民族事务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民族方面的政策法规;负责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研究提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各项社会发展事业的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配合教育主管部门开展民族教育援助和民族教育扶持的有关事宜;会同有关部门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和民族文物的保护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四)宗教事务科
  承办各个宗教的事务管理工作,组织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性建议;联系宗教界人士,指导各个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各级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各个宗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各个宗教新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处所的备案审批;承担伊斯兰教朝觐事务等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各个宗教外事管理和有关审核审批工作,指导地方和宗教团体对外宗教交往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
  (五)蒙古语文工作科
  贯彻落实少数民族语文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方面政策、法规;参与研究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古籍方面的政策、条例,并监督实施;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翻译、出版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蒙古语文科学研究及管理工作;组织有关蒙古语文学术活动及表彰活动;负责组织蒙古语文的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工作;综合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动态,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并负责蒙古语言文字的使用推广工作;抢救、搜集、整理、出版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古籍文献;培养和培训少数民族古籍工作专业人员;负责蒙古语文翻译专业系列工作;负责完成国家、自治区语委、古籍办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人员编制
  盟民族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0名。处级领导职数3名(1正2副),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另核定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阿拉善盟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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