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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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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锡政办发〔2010〕107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4-16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0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意见

市体育局

(2010年4月)



城乡公共体育设施作为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载体和衡量体育基本现代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指标,是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基础条件。为进一步增强公共体育服务能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快完善城市功能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构建和完善亲民便民利民的公共体育服务体系,形成体育资源配置较为合理、公共体育设施较为完善的新格局,为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质和生活质量提供更好的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按照“十二五”期间全市达到体育基本现代化的要求,以满足群众多层次、多元化体育需求为核心,使全市体育公共设施建设与城市化进程和优化城市功能相适应,争取到2015年底,市(县)、区建成一批功能合理、特色鲜明,集运动、健身、休闲于一体的公共体育设施;街道、乡镇建有多功能的体育活动中心;社居委(行政村)建有达到省级一类标准以上体育设施;全市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4平方米。

三、遵循原则

坚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健身需求、和谐社会建设相适应;坚持政府投资与社会兴办相结合,走体育社会化、产业化路子;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做到合理布局、逐步完善;坚持因地制宜与适度超前相结合,兼顾改善城市景观,充分体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建设标准

(一) 市(县)、区建设标准:

1.江阴市、宜兴市、锡山区、惠山区建成新“四个一”工程,即:一个标准塑胶跑道田径场、一个3000座左右的体育馆、一个室内50米×25米标准游泳池、一个5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

2.滨湖区、新区建成“一馆一池一中心”,即:一个规模在3000座左右的综合馆、一个室内50米×25米标准游泳池、一个5000平方米以上的全民健身中心。

3.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建成“一池一中心”,即:一个室内50米×25米标准游泳池、一个5000平方米的全民健身中心。

(二)乡镇建设标准:

在乡镇建成“一池一中心”,即:一个游泳池、一个体育活动中心。一个体育活动中心的标准:室外有2片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专用场地(标准篮球场、网球场或门球场),2条以上健身路径,一个30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室内有不少于200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三)街道建设标准:

在街道建成“一池一中心”,即:一个游泳池、一个体育活动中心。一个体育活动中心的标准:室外有2片总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专用场地(标准篮球场、网球场或门球场),2条以上健身路径,一个1500平方米的健身广场;室内有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四)行政村建设标准:

在行政村建设一片标准篮球场、一条健身路径、一个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室内活动室。

(五)社区建设标准:

在社区建成500平方米以上的室外活动场地、一条健身路径、不少于120平方米室内活动场地。

五、建设进度

按照每年不少于20%的建设进度,通过5年的努力,全面完成市(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任务。

六、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民健身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建设公共体育设施,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协调发展。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健康第一,切实把城乡公共体育设施规划、建设作为提高政府体育服务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推进城市化进程的重要措施,纳入文明社区、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共同推进。

(二)明确目标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列入政府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建立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目标责任制,建设、规划、国土、体育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突出工作重点,明确部门责任,分解落实任务。

(三)创新投入机制。坚持政府投入、市场运作和社会支持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各有关部门在项目立项、土地使用、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优惠。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公共体育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群众体育的经费投入,并积极盘活体育存量资源和其他资源,通过市场运作建设公共体育设施。鼓励利用外资、民资新建公共体育设施,引导社会力量对现有体育设施进行资产重组,实现体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促进全社会积极参与和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对完成市(县)和区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任务、没有彩票公益金留成的地区,由市彩票公益金给予每个地区资金补助(2011年前建成的补助100万,2012年前建成补助80万,2014年前建成补助5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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