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属驻酒各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活跃农村商品流通,完善商品流通体系,发展现代农业,拉动农村需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9〕40号《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甘政发〔2010〕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目标任务。新形势下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的要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继续解放思想,推进经营、组织、服务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为推进全市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市以农资商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和再生资源为重点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基本建成,基层组织体系基本健全,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基本实现全覆盖,培育一批供销合作社社有骨干企业,经营领域进一步拓宽,为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二)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发挥好农资商品储备供应的市场主导作用,积极培育跨省市、跨区域的农资企业集团。以县(市、区)供销社农资公司为龙头,以乡镇供销社、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为基础,建设一批农资商品配送中心和物流实体,以直销店、连锁店、村组店为销售终端,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覆盖全市的农资经营服务放心店。办好庄稼医院,积极开展测土配方、科学施肥等农资系列化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企业依法开展种子、农机具、成品油、饲料、煤炭等多种商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商品储备、救灾储备等任务。 (三)加快发展特色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一批农产品流通和加工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和进出口业务,建设农产品仓储物流运输等配套设施,引领发展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以农产品购销、加工和批发市场为龙头,以农产品行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为依托,建立联接终端市场、联系广大农民的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培育农产品品牌,加强农超对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特色农产品基地与省内外大型连锁超市等直接建立购销关系,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促进农民增收,切实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农产品购销经营活动。支持供销社建设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形成产地储藏、反季节销售的现代储藏物流业营销模式。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经营网点设施,培育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重点加强县级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建设,逐步形成县有配送中心、乡有连锁超市、村有综合服务社或农家店的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发挥“一网多用”优势,依法从事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草、烟花爆竹、食盐等商品经营,积极参与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农村市场开拓工作,为农村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兴办废旧物资交易市场,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积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加工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的企业、专业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发展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废旧物资利用加工企业参加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建设。发挥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网点的作用,搞好农村废旧物资回收,促进村容村貌改善,净化农村环境。 三、着力强化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 (六)强化专业合作服务。各县(市、区)供销社要围绕发展“一特四化”现代农业要求,兴办各类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立足县域资源和特色产业,积极领办和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推进规模化种养。要按照同行业经营管理、服务体系、经济效益一流的标准,培育一批服务功能强、助农增收效果好的示范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积极探索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流通等专业合作组织。要加强大宗农产品和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经纪人等各类行业协会建设,切实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发挥好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对供销合作社领办和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扶持。 (七)强化农村综合服务。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开展文体娱乐、养老幼教、劳动就业和农村社区物业管理等服务,积极为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县(市、区)政府对供销合作社兴办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要给予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要积极建设为农服务信息平台,建立信息采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制度,为农民提供有效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要生产,努力为农业生产搞好科技示范和各类实用技术推广服务。 四、不断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八)增强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和棉花市场秩序,参与农民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市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实体。 (九)加强基层社建设。要加快基层社的重建改造步伐,通过参股、兼并、托管、加盟、租赁等方式,加快发展市场化运作和产权多元化的新型基层社。要把发展农资、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基层社重建改造的重要方式和措施。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农资连锁配送、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多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要加快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大力实施综合服务社及农资连锁配送、日用消费品、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等“入村服务工程”,优化村民消费环境,逐步把村级综合服务社改造为“新网工程”的终端。 (十)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一)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深化改革,采取社有资产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中使用“供销社”字样,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登记费。 (十二)做强做大社有企业。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龙头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储备供应、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销售、优良品种培育、农业科技示范、农产品加工、食品酿造、房地产开发、信用贷款担保、特色农产品种植、特色规模养殖、废旧物品回收、物流配送、批发交易市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积极培育酒泉巨龙供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进一步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对依托供销合作社优质资产上市的企业,相关县市供销合作社要履行好股东职能,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支持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鼓励社有企业、基层社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三)解决政策性和经营性财务挂帐。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帐,县(市、区)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消化经营性财务挂帐,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落实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按照省政府甘政办发〔2009〕163号文件精神,做好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 (十四)确定土地权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县(市、区)政府依法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按照<<甘肃省国有土地使用出让收支管理办法>>(2007年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五)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机构稳定。对没有设立供销合作社机构的县,要确定具体机构承担供销合作社的职能和任务。 七、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十六)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力度,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费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农牧、林业、科技、农发、质监、扶贫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七)支持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市、县财政要切实加强资金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为农服务项目,市、县财政、发改、商务、农牧、科技、卫生、文化、教育、城建、国土、农办、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扶持,并在项目申报、立项、用地、审核、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 (十八)支持发挥农资商品流通的主导作用。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化肥商品储备制度,优先安排供销社农资骨干企业为储备主体,确定储备品种和数量,适当安排储备贴息。市级化肥储备主体和储备品种、数量由市供销社提出方案,化肥储备贴息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对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的,市、县政府要积极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化服务企业,对开展农化服务的企业,市、县财政要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 (十九)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保险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农信担保公司,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全市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促进农业保险的新机制。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班子建设,选派有责任心、懂经营、会管理、热爱供销合作事业、富于创新精神的优秀干部担任供销合作社领导。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农产品经纪人、农业实用技术、经商技能等为主的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县(市、区)财政、人社、农牧、扶贫等部门要在培训经费上给予补助。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系统职工的分层次培训,培育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