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年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莆政办〔2010〕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高等院校: ?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2010年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六日 2010年莆田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市环保局 发展改革委 经贸委 监察局 司法局 建设局 工商局 安监局 莆田电业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根据国家《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等部门关于2010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0]138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兰溪及萩芦溪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77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40号)的要求,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年”为抓手,全面实施木兰溪、萩芦溪(以下简称“两溪”)重点流域综合整治,加大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以下简称“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强化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认真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为实现“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和我市实现“以港兴市、工业强市”发展战略目标提供环境执法保障。 二、工作重点 (一)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全面开展重点流域综合整治 1.确保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安全。切实保障江河湖库环境的休养生息,认真落实重点流域督查职责,扎实开展“两溪”重点流域企业违法排污综合整治。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原有调查摸底和整治的基础上,明确今年整治重点和项目,尽快制定整治方案并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确保在年内完成县级以上水源保护区内污染源的清理、整治,基本完成乡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隔离设施建设,促进水源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水质更加安全可靠。 2.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农业部门、海洋与渔业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以及各重点流域干流上投饵类、施肥类网箱养殖的取缔工作。同时,要牵头组织完成养殖业发展和污染治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切实按照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引导养殖布局、合理控制养殖规模,促进生猪养殖规模发展、集约发展、有序发展。 3.落实建筑饰面石材行业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石材行业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09]140号)组织国土等部门开展石材矿山开展石材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工作。要组织经贸、环保、工商等部门扎实推进,务必于今年上半年前完成对所有位于水源保护区内,无证生产或者审批手续不全、证照不齐,无污染治理设施、未实现“零排放”,单机锯片在3片(大片)以下(含)、锯机在2台(含)以下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的关闭及设施拆除。同时,荔城区、秀屿区政府要按照整合、优化、提升的原则,以及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核定建筑饰面石材加工企业集中区的石材企业数量、产量,加快园区及其配套堆渣场的规划、布点、建设,确保年底前石材加工企业都进入区内统一管理,经贸、物价、环保等部门应联合实施石材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推动各地工作的落实。 4.强化流域整治督查考核。市环保局会同市监察局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2009年度流域整治工作考评,将考评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并在全市进行通报。市环保局要继续实施不间断的巡查,开展上下游联合交叉执法,将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各级各相关部门通报、预警。要建立流域整治工作分段管理、分段负责的“河长”制,促进整治工作和责任的进一步落实。环保、经贸、水利部门应相互配合,加快水电站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建立监控制度、落实监控要求。对不落实在线监控装置安装、联网和流量要求的水电站,要及时通报经贸部门严厉处罚,电力企业要积极给予配合。 (二)巩固污染减排成效,进一步加大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监管力度 1.加快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辖区污染减排工作重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明确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督促有关建设单位加快闽中二期、荔城、秀屿等新、扩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进度,按时投入运行,同时要加强对已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新投运的仙游污水处理厂要在保证其负荷率的基础上,加快污水管网的建设进度,做好污水的收集工作,确保设施正常稳定运行。进一步开展造纸、纺织印染、鞋革、食品、化工、制药、电镀、建筑饰面石材等8大行业污染整治,推进工业企业深度治理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园区企业污染治理,进一步削减工业COD排放量。新建燃烧电厂、热电厂、钢铁、有色、玻璃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步配套脱硫设施,同步投入使用,决不允许未建治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 2.强化对已建减排工程运行情况的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辖区污染减排工作特点,在环保专项行动中确定重点整治区域和行业,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巩固污染减排成效。重点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监督性监测。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杜绝随意丢弃或直接排放。加强排入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排放监管,防止超标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3.对2009年环保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集中整治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切实保障群众环境权益 1.全面排查排污企业。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在2009年专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进一步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企业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清查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包括无组织排放)排放情况、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 2.加快落后产能淘汰。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色金属及相关行业调整振兴规划,将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实到各辖区政府,督促企业制定方案,按期完成。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已经建成并投入生产而环保“三同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停止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对将危险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依法给予高限处罚。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对污水处理厂造成危害,导致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 3.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帐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者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扎实开展环境执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开展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辖区内交通干道沿途两侧燃煤锅炉及利用木材、工业废弃物边角料作为燃料的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掌握相关情况。对未经环评审批的违法企业,一律责令停产;对未经环保验收的企业,责令停产整改,限期验收;对偷排黑烟、超标排放的企业,依法立案从严查处。 2.开展“两溪”重点流域企业违法排污专项执法检查。以重点流域重化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采选矿场和石材加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为对象,对各类排污企业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超标超总量排污等环境违法问题进行综合整治。同时,加快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分别牵头落实,务必按期完成重点流域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的取缔、禁养区外规模化养殖场的治理、生猪散养户聚集区域污染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 3.开展工业园区整治和造纸、制药企业深度治理。其中,工业园区专项检查重点排查越权审批环评文件和验收环保工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和区内企业偷排、漏排等违法违规行为。造纸、制药企业专项检查重点应根据国家新修订的排放标准要求,督促企业落实污染深度治理,严格监督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排放,严厉查处利用暗管、雨水沟违法排污行为。 4.开展挂牌督办案件等重点污染问题监察。要开展近两年所有国家、省、市挂牌重点污染问题的清查工作,确保督办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对2008年被列入国家环保部、监察部联合挂牌督办案件的赤港华侨经济开发区部份企业超标排污,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问题,要加强督查,对开发区内企业要进行地毯式排查,对环评、环保设施、治理措施不到位的或不能达标排放的,要求限期整改。要加强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管。对私自闲置设施、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要发现一起,严惩一起,对重点企业要明确专人管理,加强日常巡查。要督促开发区进一步加大投入,完善开发区污水管网建设,确保开发区内重点污染企业废水全部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要督促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优化环境,对开发区上游的江口镇和三江口镇河道,沟渠进行全面清障,保持河道畅通,对流域河网沿岸居民生活垃圾要采取村清洁、镇收集清运,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处理的方式,杜绝随意向内河倾倒垃圾的行为。 5.继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对饮用水源保护区,重点行业企业、敏感区域、尾矿设施、放射源,危险化学品等进一步全面排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企业及时整治。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李力利(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万东(市政府副秘书长) ? 梁国章(市监察局局长)? 卓金贤(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黄元模(市发展改革委副调研员) 林素琼(市经贸委副主任、市支前办主任) 刘丽红(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信卿(市司法局副局长) 林仁淮(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谢春霖(市建设局副总工程师) 苏美琼(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陈天河(市工商局副局长) 陈金晃(市安监局副局长) 陈朝晖(莆田电业局副局长) 张平生(市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张平生兼任,成员由有关单位科室负责人组成。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的环保专项行动。? 四、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继续把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强化政府牵头、各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广泛动员,周密部署,制定实施方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开展。要在组织开展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问题制定全面的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的重点、目标、时限、责任人,限期完成。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要将整改完成情况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目标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凡无故不能如期完成的,一律取消评先创优资格。 (二)落实“一岗双责”,密切部门配合。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级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府环保监管“一岗双责”规定,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职,坚持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强挂牌督办,强化环境后督察,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经贸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依法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地方政府及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有序推进环境法制宣传教育、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设部门要强化排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工商部门要严肃查处企业违反注册登记法规的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防范生产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件,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色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并加大闭库治理;电力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工作成效。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工作的指导,按照各阶段工作要求,制定督察工作方案。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交通干道两侧黑烟污染环境问题专项整治,“两溪”重点流域排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各类工业园区整治、近两年挂牌督办重点污染问题监察等工作的开展情况,组织多种形式的督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要继续将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环境问题作为本地区今年的查处重点,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对严重违法影响恶劣的突出环境问题予以挂牌督办。对开展环保专项行动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由市环保局和监察局联合挂牌督办。要加强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考核,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四)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环境执法。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被督办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要挂牌督办及实行区域限批。要严格落实绿色金融等环境经济政策,发挥经济杠杆作用,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经济制裁,努力转变“违法成本低”的状况。要落实污染处理效果同企业收益挂钩的政策,各级环保、电力、物价、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实施火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和脱硫效果与脱硫电价挂钩,污水处理厂运营费与处理合格率挂钩的环境经济政策,确保整治到位。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中建立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有效发挥企业监督员监督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等方面的作用,促进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 (五)强化后督察,加强公众监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强化违法企业后督察工作,加大环境执法的执行力,对行政处罚案件跟踪督察督办,确保执行到位,防止环境违法企业死灰复燃。要制定环保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披露存在环境安全隐患和违法排污的重大问题,努力营造社会广泛参与监督的良好氛围。要及时公开政府信息,以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相辖区实际,确定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于在5月31日前将环保专项领导小组名单、实施方案、动员部署工作情况,以及信息报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等以书面材料形式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全面排查和集中整治阶段(6月至9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重金属排放企业、污染减排重点行业、“两溪”重点流域沿岸排污企业、各类工业园区内企业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严肃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2010年6月5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他各类专项执法检查情况必须按工作要求及时上报。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督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总结阶段(12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对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完成2010年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人:邱开华 电 话:0594-2693728 传 真:0594-2685172 电子信箱:zfys26937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