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0〕4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规范宁波市各地、各部门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驻京办事机构设置,加强监督管理;明确驻京办事机构主要职责,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加强驻京办事机构党的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以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努力为维护北京稳定、促进宁波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二、认真清理现有驻京办事机构 按照全面清理、从严把关、积极稳妥的原则,确保6月底前完成我市各地、各部门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撤销工作。 (一)按照要求清理撤销。根据《意见》精神,市政府驻京办予以保留。撤销各县(市)区政府、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关经济开发区以及其他行使政府管理职能的单位以各种名义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其中,经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由同级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撤销;有关部门自行设立的,由设立部门自行撤销。 (二)规范处置资产。被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所在县(市)区和部门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有关规定,通过拍卖、出售、转让等方式规范处置以各县(市)区及部门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购置的房屋、车辆;对资金、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在全面准确核实并经有关部门清算盘点后,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 (三)妥善安置人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被撤销驻京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加强政策解释,结合各单位实际,按照“谁派出、谁安置”的原则,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并妥善安置好工作人员,对使用的劳动合同制用工人员,由派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并积极帮助再就业。 (四)确保清理撤销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撤销工作,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制定清理撤销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要严肃各项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对明确予以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保留;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资产处置规定,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工作人员。对工作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撤销任务,以及应撤不撤、变相在京设立办事机构的政府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在撤销过程中违反规定挪用经费或者侵占、贱卖、转移、隐匿国有资产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撤销工作,并于7月1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政府。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编委办、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组成督查组,对全市清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将按照要求,及时公开这次清理工作情况,公布撤销和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着力加强和规范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 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既是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清理撤销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推动驻京办事机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一)进一步明确我市驻京办事机构的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对市政府驻京办的职责明确如下:一是做好市委、市政府委托的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节俭、高效的服务;承办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事项,配合北京市做好维护首都稳定的有关工作。二是努力为我市各地各部门、社会组织和群众在京活动提供服务。三是协助各(县)市区党组织做好我市在京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推动市政府驻京办由主要提供迎来送往等事务性服务,向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转变;由主要向为来京领导同志服务,向为领导同志、基层组织和群众服务转变;由自我提供接待用车、食宿等全部后勤服务,向逐步向社会提供部分后勤服务转变。 (二)形成加强和规范驻京办事机构管理工作合力。市政府驻京办要进一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沟通市级有关部门,积极承办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交办的事项,对各县(市)区和市级有关部门在京联系工作、生活给予相应的帮助指导,在工作联系、工作用车调配、维稳等工作提供方便和服务。要加强对北京宁波宾馆的监督管理,为我市各地各部门人员在京期间开展工作联系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三)积极推进市政府驻京办规范有序运行。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京办的内部建设,规范工作运行。一是严格财经纪律。进一步完善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规范经费审批程序,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降低运行成本。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的有关规定,加大经营性资产监督力度,确保行政事业性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二是规范公务接待。认真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明确接待标准、范围和审批程序,杜绝超标准、超范围接待,降低公务接待费用支出。三是落实报告制度。市政府驻京办要建立健全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履职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等情况;及时向国管局报告党团组织建设、廉政建设、理论学习及有关重要工作情况;向北京市政府报告人员变动、户口管理、证件管理等情况。四是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驻京办机关党的建设,切实抓好在京机关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强化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廉洁从政和法纪教育,大力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转变工作作风,树立良好形象。 (四)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督促市政府驻京办进一步健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对市政府驻京办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将其国有资产收益及其他非税收入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要强化对市政府驻京办的年度审计,加强与国管局、北京市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市政府驻京办廉政建设、履行职责、执行财经纪律等重要情况。 二○一○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