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09〕80号)精神,提高农业公共服务工作水平,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通知如下: 一、加快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度 加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立足当地农业生产实际,到2010年底,在全市基本建成机构完整、队伍精干、功能齐全、保障措施到位、责任和绩效评价制度科学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各地务必周密部署,加大工作推进力度,2010年7月底前三分之一乡镇完成农业服务综合机构建设,10月底前全面完成建设任务,11月份搞好自评和总结。市政府将适时组织督查,并于12月上旬组织考核验收。 二、认真搞好基层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认真落实《省编委办关于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0〕1号)文件精神。县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要继续深化农技推广责任制,增强综合服务能力。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实行综合设置,各地可在现有农技推广机构的基础上,整合乡镇其他农业服务机构及其农业公共服务职能后设置农技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三位一体”综合服务机构,统称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或农业综合服务站,视工作需要可增挂农产品质量监管站牌子,其性质为乡镇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对个别农业比重偏小的乡镇(街道),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确认,可不设农业综合服务机构,其职能由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承担。 三、切实加强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保障 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由县级政府负责,各地要建立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要针对基层农业公共服务基础薄弱的实际情况,切实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把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各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机构设施建设、技术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及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等各项经费足额到位。要重点加强镇(村)服务场所(站点)建设、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以及仪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工作必需装备的配置,为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创造必要条件。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