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0〕1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甬党〔2010〕4号)精神,参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 市安委会是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安委会组成 (一)市安委会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成。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其市安委会组成人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常务副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办公室印发通知。 (二)市安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委员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三、工作职责 (一)市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部署、督促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3.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工作; 6.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武警宁波市支队参加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1.研究提出全市关于安全生产有关政策措施及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建议; 2.协调督促市级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科技发展、资金投入等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3.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的安全生产工作; 5.承办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起草分解省政府对宁波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定期通报全市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执行情况; 6.协调组织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 7.指导协调配合全市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组织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9.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报和统计;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相关信息; 10.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工作; 11.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市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12.负责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联络工作; 13.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根据各成员单位职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规定的通知》(甬政办发〔2008〕226号),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工作制度 1.会议制度 (1)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提出。 (2)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2.检查制度 (1)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组织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由市政府有关领导(或市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带队,市有关部门派人参加。 (2)根据全市安全生产的形势和任务,按照市政府(或市安委会)的部署要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专项督查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3.报告制度 (1)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每年12月上旬向市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履职情况和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成员单位,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安委会成员单位按规定及时向市安委办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含重大事故隐患)信息。 (3)安委会成员单位在重大节日前,向市安委办报告节日期间值守人员名单;节日期间每天向安委办报告本单位(系统)安全生产情况。 4.签发制度 市安委会文件由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二)市安委会办公室工作制度 1.联络制度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负责与市安委办的日常联络工作。 2.会议制度 市安委办可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会议由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 3.通报制度 市安委办每月向成员单位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情况。 4.签发制度 市安委办文件由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七、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甬政办发〔2004〕1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