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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河政办发〔2010〕208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6-23生效日期:1900-01-01

转发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细则

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为加强全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的目标管理,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风貌改造工作任务,根据《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区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66号)和《中共河池市委办公室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河办发〔2010〕4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对象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的对象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主要是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项目履行指导、协调职责和跟踪落实情况,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完成年度工作计划的情况。具体如下:

(一)市直有关部门

1.履行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职责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指导协调改造项目的有关工作方案,落实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明确工作职责。要求将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机构及人员名单报送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风貌办)备案。

2.健全工作机制情况。建立与各县(市、区)相应部门项目的联系和沟通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跟进,做好相关改造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跟踪服务工作;每年到地方指导检查和服务不少于2次。要求建立有关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台帐资料。

3.完成年度工作计划情况。要求全面完成市风貌办下达的工作计划。

4.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每月向市风貌办报送本部门月度工作动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建立健全情况。要求建立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制定工作方案、改造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落实工作措施,明确领导责任和要求,管理人员到位,并有领导小组研究相关工作的纪要、记录等。

2.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要求逐级分解落实责任,即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市人民政府下达的风貌改造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3.城乡风貌改造资金筹措情况。要求多渠道筹措城乡风貌改造经费,地方财政安排有城乡风貌改造资金预算,并基本保障改造项目的资金需要。同时,安排和保障风貌改造所需的工作经费。

4.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执行情况。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简化项目审批程序,提高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效率。

5.工程组织情况。要求定期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工程进度、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进行竣工验收等情况,建立有协调、督促检查的工作机构及台帐资料。

6.信息报送工作完成情况。要求落实专人负责项目进度报送工作,及时报送工作动态信息;每月按时报送项目进度情况以及市风貌改造办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

7.年度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要求全面完成市风貌办下达的年度计划项目,年度计划开工项目全部开工,年度计划竣工项目全面竣工。

8.其他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按要求完成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考核的组织方式

市风貌办会同市绩效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

各县(市、区)风貌办负责组织对本县(市、区)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风貌改造任务的考核工作,并将有关考核结果报市风貌办备查。

四、考核等级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用等级评价的方法,将考核内容及标准逐项细化和量化,以打分的形式进行评定确定等级,等级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3个等次。较好等次:90分(含90分)以上;一般等次:60(含60分)~90分;较差等次:60分以下。对市直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量化指标祥见附表1和附表2。

五、考核时间

城乡风貌改造目标考核分年度进行,纳入市人民政府工作年度目标绩效考评,每年组织考核1次。

六、考核方式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年终抽查相结合,单位自评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考核对象在每年年底前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材料报市风貌办作为年度考评的基础材料。市风貌办会同市绩效办、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对县(市、区)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考核,由各县(市、区)风貌办组织,提出初步考评意见后报市风貌办审核;市风貌办提出目标考核报告上报市城乡风貌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并作为市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评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

七、奖惩办法

城乡风貌改造工作考核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评为较好的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县(市、区)直有关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同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被评为一般者,不加分,也不扣分,只通报考评结果;对被评为较差者,除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外,并在市绩效考评的经济发展一级指标中适当扣分,同时在下一年度的扶持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扣减。


附:1. 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县(市、区)考核标准

2. 河池市城乡风貌改造工作目标市直部门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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