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20号)精神,为全面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确保取得预期效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要求,立足市情,初步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开展南宁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改革医疗机构“以药补医”的运行机制,减轻患者基本用药负担,并促进药品生产流通领域资源进一步优化和整合,保障基本药物生产、配送的质量安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首先在政府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 二、工作任务 2010年春节前,在全市30%的政府举办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启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2010年2月中旬全部到位。包括实行自治区级药品网上集中统一招标、统一价格、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现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要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三、工作措施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必须采取有力措施,针对基本药物招标、生产、配送、定价、配备使用、医保报销以及零差率销售政策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和落实,妥善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制定应对预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一)招标采购。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疫规划用疫苗、免费治疗的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外,国家基本药物包括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全部纳入自治区级统一集中招标采购范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以政府为主导的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全区实施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后,我市不再组织基本药物招标采购活动。 ——国家基本药物统一采购配供价格确定后,由中标配送机构统一配送。各试点县(区)医疗卫生单位要与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基本药物销售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每次配送的药品种类、数量同时报市卫生局备案。(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自治区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管理制度,并加强对非目录药品和民族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负责)。 ——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不同所有制、不同生产规模的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建议和措施。(由南宁市工信委、卫生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定价。按照国家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南宁市严格执行自治区确定的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的基本药物具体零售价格(即采购零售价),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让广大群众得到实惠。(由南宁市物价局、卫生局负责) (三)生产。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可能会对南宁市药品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产生较大影响,必须做好相应预案和监管保障措施。 ——开展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生产能力调查,对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进行研究。(由南宁市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可能对南宁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能力和药品生产质量造成的影响进行预判,研究相应的质量保障措施。(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负责) (四)流通。实行统一配送和允许有资质的其他流通企业参与配送将对药品流通企业产生较大的影响,优胜劣汰有可能使得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被淘汰出市场,对此要做好研判。 ——对药品流通企业经营影响程度进行分析,包括可能出现的药品流通企业兼并、重组情况,以及由此对就业、社会稳定带来的影响等,制定应对工作措施。(由南宁市商务局、工信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五)配备使用。按照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关规定,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和药房规范化管理,保证基本药物在使用环节的质量安全,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配备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的培训。(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以后,对群众用药习惯产生的影响进行调研,制定应对方案,引导群众和医疗卫生机构合理用药。(由南宁市卫生局负责) ——研究完善南宁市药品储备制度。(由南宁市工信委、商务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六)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做好相关政策和实施进度的有效衔接。 ——按照国家规定把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参保人员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报销比例明显高于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具体报销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基金收支平衡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国家基本药物非目录药品,应从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甲类)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目录(乙类)中选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调整,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根据自治区部署,统一组织实施,履行对南宁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药品目录的监督管理职能。(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积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定点范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定点资格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单,供参保人员选择。各统筹地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处方管理和医疗质量控制等或标准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作为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的内容,并与费用结算相挂钩。(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服务评议活动和信用等级评定,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费用信息公布、违规行为举报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切实从制度上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诊疗服务需求。各统筹地区具体执行时间,由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经办机构与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计算机服务网络衔接情况确定。(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负责) (七)零差率销售及补偿。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地区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入价格(采购价格)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同时,推进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完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政府投入与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实施绩效工资有效衔接。 ——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后的补偿办法,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由南宁市财政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按照自治区部署要求,加快实施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乡村医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八)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及效果评价。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并分析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 ——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督促辖区内企业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基本药物定期进行质量抽检,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并建立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负责) ——按照国家的评价制度,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办法,并进行分析评估,主要内容包括:基本药物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的影响以及成本效益分析。(由南宁市卫生局、财政局负责) 四、近期工作安排 (一)研究制定南宁市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南宁市卫生局牵头,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办、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配合) (二)对新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农合基本用药目录的执行进行监管。(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三)制定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实施细则和中药饮片采购配送管理办法。(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研究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后,对配送、配备使用等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预案。(由南宁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局负责) (五)研究制定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机构收支补偿制度,落实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由南宁市财政局、发改委、卫生局负责) (六)根据国家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印发的有关文件,监督、管理、指导各项政策的执行情况。(由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审核并向自治区物价局上报南宁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具体零销价格(即采购零售价)。(由南宁市物价局在南宁市基本药物制度招标工作结束并提交招标结果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南宁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监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信委、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组成的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南宁市卫生局,承担具体日常工作。在南宁市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各成员单位要明确目标、落实任务、强化责任,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加强监督和指导。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开展工作,保障工作的统一实施。 (二)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涉及利益的再调整,各部门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树立全局意识,认真履行职责,通力配合,形成合力,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完善具体实施办法、工作方案,抓好各环节的工作落实和政策衔接,促进国家基本药物实施的健康发展。 (三)调整财力,确保实施。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关键环节。市财政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补助政策的规定,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将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并及时拨付。 (四)加强宣传,科学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教育,制定分步骤、分阶段的宣传方案,重点宣传基本药物制度的意义、原则和相关政策,争取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 附件:南宁市列入全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第一批试点县和城区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