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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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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办〔2010〕117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22生效日期:1900-01-01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府办〔2010〕1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实施方案

  为监测农产品生产价格情况,为政府及部门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城镇住户基本情况抽样调查和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21号)和《2010年广西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轮换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抽样目标和原则

  (一)抽样目标

  通过规范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抽选方法,确保抽样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提高调查样本的稳定性、有效性和代表性,确保农产品生产价格和价格指数满足既定的精度要求。

  (二)抽样原则

  1.代表性。调查结果要同时对国家和省(区、市)级有代表性,满足国家和省级编制指数的需要。基本分类下调查代表品的产值之和要占该基本分类产值的80%以上。

  2.规模化。在抽样总体范围内,调查样本向主产区的农业生产单位和生产、销售大户集中。

  3.分类抽选。按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和普通农户两类分别抽选。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根据国家确定的农产品调查类别单独抽选,国家规定广西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类别共31个;普通农户结合农作物调查、主要畜禽监测调查和农村住户调查网点所在的村进行抽选。

  4.分步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采用分步实施的原则,确保调查质量。

  二、总体定义

  目标总体是南宁市所有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农户。抽样总体是农作物调查样本所在的全市六城区的乡镇、村。

  三、样本抽选步骤

  (一)确定农产品调查类别和代表品

  1.确定调查类别。按照“确定重点,分步实施、全面覆盖”的原则,调查类别逐年增加,最终覆盖南宁市主要农产品分类。根据《2010年广西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轮换实施细则》,2010年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类别暂定为蔬菜和苗木。其中:调查23个蔬菜类代表产品价格,调查9个苗木类代表产品价格。

  2.确定代表品及其规格。根据2010年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和统一确定的调查类别,参照国家规定的“某一基本分类代表品产值之和占该基本分类产值的比重必须在80%以上”的原则,拟定各类别的代表品品种,其规格为统级中等产品。

  (二)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抽选步骤

  1.抽选调查县(区)、乡镇

  (1)收集整理生产规模资料。按照蔬菜和苗木两大类别收集并整理2009年全市各城区各类别主要产品产量资料。

  (2)编制分城区,分乡镇排序表,确定生产大县、乡镇。根据全市各城区2009年农产品产量,编制《分类别农产品产量分县排序表》(降序)和《分类别农产品产量国家调查县排序表》(降序),以各类别农产品产量排名前列的区作为生产大区,并用同样方法确定排名前5位的生产乡镇。

  (3)确定调查乡镇。根据上述2个调查类别,逐一比较全市分县排序表和分乡镇排序表,共抽选16个乡镇的46个非农户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蔬菜类产品价格,抽选9个乡镇的18个非农户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苗木类产品价格。

  2.抽选调查样本

  (1)抽选调查样本的原则。一是从生产者抽选。从直接的农产品生产者和出售者抽选调查样本。为确保采集到真实的生产价格数据,调查样本应是直接生产出售该类别农产品的生产单位。从生产者采价确有困难的农产品,可采取向行业协会、经销商或加工企业采集该类产品生产者出售的原始价格,但行业协会、经销商收取的服务费或加工企业支付的运输、包装、加工费用和税收等项费用必须予以扣除。试行从非生产领域采价的产品,在正式实施调查之前,进行一次试点调查;在总结试点调查经验的基础上,开展从非生产领域调查采价工作。二是以农业生产单位为主。重点抽选农业生产单位,在没有农业生产单位或数量较少时,抽选生产大户。三是地区分布平衡。要避免从同一乡镇或村抽选同一代表品的两个调查样本,要尽量考虑到交通条件、生产条件、生产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抽选。

  (2)抽选步骤

  第一,分城区编制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录。农业生产单位是指经主管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如从事种植业类生产经营的公司、农场、园艺场、果园;从事林业类生产经营的公司、林场、苗圃、园艺场;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设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是指达到一定规模标准的生产者;各类别生产大户的规模标准参照《广西各类别农产品生产大户规模标准》,通过各种方式向南宁市农业、农垦、林业、园林等有关部门收集相关资料,掌握两类农产品在本辖区的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单、产品产量和销售收入、代表规格品产量和销售收入、生产方式等方面的信息,在此基础上编制农业生产单位名录(抽样框)。

  第二,抽选调查样本。各城区根据确定农产品调查类别和拟定的代表品的销售收入降序排队,从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名录中分类抽选调查样本,在排序前5名的生产单位中选取2个生产单位作为调查样本。2010年南宁市共调查蔬菜类产品23个,苗木类产品9个。按照调查每个产品抽选2个调查单位的原则,共抽选64个调查单位。

  四、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整个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轮换工作分为两个时间段,一是样本抽选阶段,二是新抽选样本网点的布置与落实阶段。具体安排为:

  第一阶段:样本抽选阶段

  (一)2010年7月中下旬,完成各城区辖区内各调查类别农产品生产单位(生产大户)的摸底调查工作,分类别分代表品编制生产单位抽样框,抽选调查单位,拟定调查样本方案并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准。

  (二)2010年8月底前, 完成各城区辖区内所有农作物调查所在村进行的调查摸底,按照农产品销售金额对村进行排队。选取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村和农户,并报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准。

  (三)2010年9月,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完成各城区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样本网点的审批工作。

  第二阶段:新抽选样本网点的布置与落实

  (一)2010年9—11月,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复的农业生产单位(生产大户)调查样本方案,选聘辅助调查员。并在10月前,对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布置试点调查工作;10月份进行试点调查;11月20日前向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上报试点工作总结报告。2010年11月底前,根据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批复的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农户样本方案,落实辅助调查员。

  (二)2010年12月,对辅助调查员进行业务培训,新网点启动动员及布置2011年开展调查工作。2011年1月1日启用抽样调查网点。

  五、组织实施

  (一)这次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事关全市物价调查数据的科学性、真实性和准确性。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桂政办发〔2010〕121号文有关要求,成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为组长,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市统计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发改委、民政局、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总工会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南宁市农产品生产价格调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

  (二)明确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单位、居民住户等调查对象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样本框等基础资料全面、准确。国家统计局南宁调查队负责农村抽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严格资料的收集和核实及报批程序,做好新调查网点辅助调查员的选聘和辅助调查员、记账户的培训。各级统计、发展改革、民政、工会、农垦、农业、林业、户籍管理、园林等有关部门发挥自身的职能优势,积极支持配合各级统计调查部门开展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三)确保工作质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得人为干扰样本的抽选,影响新调查网点的科学性和代表性,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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