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张政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 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张发〔2010〕3号)和《中共张家界市委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张家界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张委〔2010〕8号),设立张家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职责。 (三)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政策和规划,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分解方案,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 (三)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市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承担市属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实施上述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并负责其监督管理工作。 (五)承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组织实施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组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 (九)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组织指导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煤矿除外),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煤矿除外),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三)组织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省财政下拨我市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的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负责文电、信息、保密、档案、信访、会务、车辆管理、后勤服务等机关日常事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法制科(事故调查科)。 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落实情况;负责拟订安全生产重大政策、重要文件;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承办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政务公开、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依法负责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和指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及负责注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有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的资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承担全市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职业危害统计分析工作;监督协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牵头协调组织对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除外);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参与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受理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查处和举报奖励等工作。 (三)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科(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含地质勘探)、尾矿库、有色、石油(炼化、成品油管理除外)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矿井关闭工作。 负责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煤矿除外);承担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含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依法监督检查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承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告知性备案工作;指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经营准入管理;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参与相关行业较大、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五)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科。 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煤炭、建设、国土资源、公安、交通等有专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检查冶金、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行业安全标准化工作;组织授权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相关较大、重大事故调查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安全生产协调科。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规划和科技规划;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研和成果鉴定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控制指标体系,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分析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联系调度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县的安全生产工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负责组织编制和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负责组织指导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监察室主任1名)。 机关后勤服务财政拨款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关于煤矿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煤炭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地方监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 (二)关于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问题。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由市直接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的中央、省在张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各区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 (三)关于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筑和城市公用设施、国防工业、邮政、电信、旅游、特种设备、消防等有专门的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的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问题。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利、建设、国防科技、邮政、信息产业、旅游、质监、环保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监管责任;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从综合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角度,指导、协调和监督上述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四)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的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发放工作,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运输通行证发放和烟花爆竹运输线路确定工作,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实施烟药爆竹厂点四邻安全距离等公共安全管理,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拟订烟花爆竹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 (五)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煤矿除外)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张家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