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外经贸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促进我市经济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制定本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扶持企业发展 (一)支持特区范围外的老企业扎根发展。市或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水电、通讯费用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制定。 (二)减轻企业资金压力。暂缓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率;对目前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经申请并由经贸或外经贸部门认定其交纳税费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暂缓缴纳土地使用税,可暂缓征缴企业的劳动用工调配费、治安管理费、堤围防护费、残疾人安置费等行政性收费,以上调整期限暂定为2009年。 (三)增加财政激励资金的投入,优化出口结构。安排一般贸易出口增效奖励资金2000万元,对当年一般贸易出口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企业,按增量部分出口1美元奖励0.02元人民币的标准实施,每个企业最高奖励限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执行时间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支持企业参加各类专业展会。设立专项资金鼓励企业参展,企业参加市政府组织的重点展览项目,除了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有关资金资助外,市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资助。 (五)支持企业开展对外经济合作。配套设立珠海市“走出去”发展专项资金,对本市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资源开发和农林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设计咨询等业务给予资金扶持和税务服务。 (六)推进“四位一体”融资模式。市财政新增投入3000万元,扩大“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风险准备金和贴息资金的规模,用于引导和促进我市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争“四位一体”融资模式政府扶持资金规模达到6000万元。对该融资模式内的贷款按照实际发生利息的50%进行贴息,每个项目最高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七)鼓励企业参投出口信用保险,利用政策性金融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贴投保费,对出口到新兴市场的一年期内的投保费给予20%的资助。 (八)加强信用担保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政策,逐年增加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业绩突出的规范型担保机构进行风险补偿。 (九)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开拓国内市场。对上年有内销且当年内销增长达到一定比例和上年无内销但当年内销达到一定额度的加工贸易企业,市财政拨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具体额度及执行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外经贸部门研究确定。 (十)鼓励企业创设自主品牌。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评为中国名牌产品或列为“商务部重点培育和发展出口名牌”的企业,市政府奖励30万元;对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或被评为广东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市政府奖励10万元。奖励事项由市名牌办统一受理,所需资金从预算安排给经贸部门的工业发展资金中拨付。 二、吸引优质项目,促进产业发展 (十一)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 (十二)经认定为总部企业,其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为标准执行。总部企业按在珠海纳税地方分成额度给予一次性100-300万元办公用房补贴;高级人员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按一定额度给予一次性1-10万元住房补助。 (十三)大力吸引世界500强企业及我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到我市投资。根据《珠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引进重大投资项目,注册资本1亿元以下部分按3‰计算,超过1亿元部分按5‰计算,每个引资项目最高奖励金额300万元。 (十四)扶持优势产业新项目发展。今后五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6000万元设立优势产业新项目扶持资金,扶持优势产业项目发展。 (十五)新引进的电子信息、家用电器、石油化工、生物医药及医疗器械、装备制造、船舶及游艇制造、航空、软件及服务外包等产业的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关键技术或配套的项目,在其第一期注册资本到位后,即提取该项目地价款的20%返还企业,支持企业建设发展,同时免收基本建设方面地方性规费。 (十六)在工业园区内投资的工业项目,允许将项目总用地面积7%、建筑面积合计不超过总建设面积的15%用于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投资项目的建筑容积率超过1.0部分的建筑物免收地价款。 三、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营商服务 (十七)建立应对金融危机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召集,并在市金融办设立办公室,成员包括市府办、金融办、人行、银监、外经贸、经贸、劳动、财政、海关、税务、检验检疫、工商、外汇等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研究和判断金融危机对我市企业和产业造成的影响,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制订和落实监督各项扶持政策措施。 (十八)建立重点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对30家重点工业骨干企业、100家出口大户、世界500强投资企业实施跟踪服务,采取针对性的扶持措施。 (十九)建立项目协办服务制度。强化市投资促进中心和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项目协办服务功能。完善市、区、镇三级服务联动机制,需到省级以上部门办理审批核准的项目,市、区、镇三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提供项目协办服务,确定专人跟进办理。 (二十)实施信用审批制度。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加大改革力度,对信誉良好的企业,在涉及较长时间审批、且企业急需运作的事项,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授予先行权;对于前置审批事项多、投资大、周期长的项目,以及需要有较长时间筹建过程方能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在完成必要的许可后,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项目筹办”营业执照。 (二十一)市科技、财税部门积极指导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对相关企业及时兑现相关税收优惠。 (二十二)妥善处理企业员工的流动。鼓励企业利用开工不足的富余时间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做好企业员工分流工作,在企业裁员前,劳动部门组织市内外企业为裁员企业举办专场用工招聘会。 (二十三)扩大政府对我市企业产品的采购。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要优先采购我市企业产品,尤其是要支持采购我市企业自有品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