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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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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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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韶府办〔2009〕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01-19生效日期:1900-01-01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的通知

(韶府办〔2009〕9号)


市辖三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韶关市全民创业工业园优惠办法



为鼓励和扶持创业者(含二次创业者)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浈江片区)内设立的全民创业工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租用标准工业厂房投资创业,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创业环境,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对象

(一)在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登记注册,租用厂房在3000平方米以下,且属机械装备制造业以及为之配套的机械加工企业、电子信息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旅游产品制造业等生产性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愿接受创业园统一代管(即政务代理:统一注册、统一商标、统一纳税),从事机械加工、电子信息、农产品深加工、旅游产品制造项目的创业者。

二、优惠措施

(一)进入创业园区的企业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8年内享受标准厂房租金优惠,由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

1、5年内,一楼租金:3.00元/平方米;二楼租金:2.50元/平方米;三、四楼租金:2.00元/平方米。

2、第6年至第8年,一楼租金:4.00元/平方米;二楼租金:3.50元/平方米;三、四楼租金:3.00元/平方米。

3、第9年开始,厂房租金按市场价格计算。

4、企业租用特殊结构厂房,价格另定。

(二)创业园内企业在开始缴纳生产环节税收的次年1月1日起连续5年内,按照当年应征且入库税金的情况,享受相应的财政专向性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科技研发、节能减排及自主品牌创建等。

(三)在创业园内投资的企业享受国家及省规定的各类税收优惠政策。

(四)设立创业园至韶关市区的专线车,为企业职工提供便利的交通服务。

三、管理与监督

(一)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具体负责协调创业园的招商引资、开发建设等有关工作。凡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要求,材料齐全的入园项目,有关手续即到即办。

(二)禁止强制服务。任何单位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强制创业投资者接受其指定的经营服务,购买其指定经销的商品;严禁各行政职能部门把行政职能转移给下属企事业单位、协会或商会及其他民间团体,进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变相乱收费。

(三)禁止行业垄断。凡涉及消防、技改、供电、供水、环保、卫生、防雷、防蚁、地质等需进行审批或验收的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监理、施工安装及相关设备、商品的购置,一律由企业按有关规定自主选择资质合格的设计、施工、安装单位,自主选择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商品。

四、本办法由东莞(韶关)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中小企业局负责具体执行;市监察局为监督单位,负责受理、处理创业投资者有关本办法的投诉。

五、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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