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0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的规定 (市环保局 市公安局 二○○九年二月十五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杭州市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物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现就加强外地机动车辆转入管理制定如下规定: 一、自2009年2月22日起,转入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外地机动车辆,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控制要求(简称“国Ⅲ”标准)。经市环保部门审核,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由市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外地机动车辆,不予办理转入手续。 二、市环保部门应在各车辆管理机构及服务点设立窗口,做好窗口入驻单位的人员培训工作,联合把关,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辆转入手续,并共同做好群众的宣传工作。 三、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将本规定告知全国各地车辆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