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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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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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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1999-01-01生效日期:1900-01-01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劳保就发(1999)25号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沪劳就(1998)7号文规定,对协保人员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1999年2月5日,市政府公布了新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经研究,对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与期限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协保生活费补贴标准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1999年为每月244元。

  2、协保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协保人员将来一旦失业,其曾经享受过协保生活费补贴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各区县劳动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经市政府批准,沪劳就(1998)7号文规定,对协保人员在工作暂时中断期间的基本生活,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1999年2月5日,市政府公布了新的《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对失业保险的期限和标准作了较大的调整。经研究,对协保人员申领生活费补贴的标准与期限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1、协保生活费补贴标准按进再就业服务中心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1999年为每月244元。   2、协保人员领取生活费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3、协保人员将来一旦失业,其曾经享受过协保生活费补贴不影响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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