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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先进县(市、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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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教基 [2006] 3 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6-01-20生效日期:1900-01-01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先进县(市、区)评选办法》的通知

苏教基 [2006] 3 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积极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鼓励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省教育厅决定从2006年开始评选表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现将《江苏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贯彻。 



  附件:江苏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办法







              江苏省教育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附件:

江苏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先进县(市、区)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积极推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建设高水平、高质量义务教育,鼓励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特制订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全省各县(市、区)。
二、评选周期和表彰名额
评选表彰从2006年开始,每2年进行一次。每次表彰20个左右县(市、区)。
三、评选条件和标准
1.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有明确的规划和具体的实施方案;扶持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发展的措施有力,并取得明显成效。
2.办学条件均衡。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条件均达到或超过省颁基本办学条件标准,区域内城乡之间、校际之间的办学条件大体均衡。
3.教师队伍均衡。公办学校教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工资待遇实行“一县一标”。已经建立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的支教制度,建立并实施有利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的在县(市、区)内教师定期流动制度。城乡学校之间教师队伍差距明显缩小。
4.受教育机会均衡。建立健全对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体系,没有适龄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以公办学校为主,交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普通儿童少年入学率100%,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在95%以上。控辍工作有成效,小学、初中巩固率都在99.5%以上。
5.管理水平均衡。普遍建立和实施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对口帮扶制度,并取得明显成效。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管理水平趋于均衡。区域内择校现象较少。
四、评选表彰程序
1.各有关县(市、区)对照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向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申报,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汇总报省教育厅。
2.省教育厅组织专家组进行初评,并进行实地考察。
3.省教育厅厅务会议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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