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11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拟订的《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关于加强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为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充分调动各市区、开发区和工业新区(以下统称各市区)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财税秩序,根据国家税收征管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跨市区经营税收征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税收征管 (一)2007年7月1日前,已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税收属地、且未再跨市区经营的企业,税收征管关系暂保持不变。 (二)2007年7月1日以后企业新发生的跨市区经营,按以下办法执行: 1.行政区划调整 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由区划调整后属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 2.跨市区搬迁 企业跨市区搬迁,搬迁企业由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移交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其中非加工制造企业总机构跨市区搬迁,其下属分公司、营业部等主要营业机构地址及服务对象未发生变化,经市政府批准的,总机构税收征管关系不变更。 3.跨市区设立机构 跨市区投资并设立机构,设立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所得税由法人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其他税收,现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按政策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经财政、税务部门批准实行统一纳税的跨市区连锁经营企业,由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4.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或建筑安装 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市区开发,建筑安装企业跨市区施工,其营业税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由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征管,收入归属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市区。其他税收,遵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三)无论跨市区经营企业是否实行税收属地征管,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均由企业向房产和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利益调整 (一)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企业税收征管关系发生变化的,为保证原税收属地市区的既得利益,按区划调整上年度企业实际缴纳的相关地方税收核定基数,由现税收属地市区返还原税收属地市区。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因政府“退二进三”等政策引导实施搬迁,或虽由企业自主实施搬迁,但搬迁前3年平均纳税额(全口径)超过200万元,由市财政部门按企业搬迁上年度及搬迁期内实际缴纳的相关年平均地方税收(含教育附加费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核定基数,自搬迁完成当年起,由迁入地返还迁出地。其中,非加工制造业总部搬迁,经市政府批准税收征管关系不变的,不进行利益调整。 (三)跨市区设立机构和连锁经营,由于税收征管关系发生变化,需要进行利益调整的,由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市财政部门负责调整。 (四)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收入归属房产和土地所在地市区,不进行利益调整。 三、实施和管理 (一)各市区财税部门要对本区域内企业跨市区经营实施动态跟踪管理,按要求搞好企业跨市区经营的税收征管关系调整,及时办理税收属地变更、税收业务移交等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办或拖办。调整情况要及时报送当地政府(管委)和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需要进行利益调整的,由各市区向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报申请,由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各级财税部门要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本意见规定,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创新和优化税收征管措施,努力改善税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四)各市区要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源建设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93号)的有关规定,严禁自行出台或变通执行各类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行为发生。对跨市区越权征税、转税、引税等争抢税源的行为,经举报查实后,除按规定对相应收入进行调库外,市财政部门要相应扣减有关市区的财力,市税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五)本意见由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