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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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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09〕162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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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09-22生效日期:1900-01-01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绍政办发〔2009〕162号


市政府各部门:
  《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绍兴市金融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为积极鼓励市级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总量,优化信贷结构,进一步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更好地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
  市本级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
  二、考核奖励依据
  (一)银行
  1.商业银行
  市政府设立十项指标考核商业银行(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情况(见附件),年终根据所有商业银行总得分计算出每分奖励标准,并根据各家得分情况计算奖金。
  当年新设的商业银行不参加考核,市政府根据各行开业时间和业绩贡献情况给予2?5万元的奖励。
  奖励总额维持2008年度水平不变。
  2.政策性银行
  按当年市本级贷款新增额的万分之零点二计奖(最低不低于5万元)。
  (二)保险公司
  1.寿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产险中的车险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六计奖,其他按当年保险赔付总额的万分之八计奖。
  2.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在2倍(含2倍)责任以内的赔付,再按赔付额的万分之六给予奖励。
  3.对从市外引进资金支持市区经济发展的保险公司,按引入资金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
  (三)证券、期货公司
  按当年实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额度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先进集体评比
  (一)商业银行
  1.综合奖: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
  根据商业银行考核得分情况评出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商业银行在考核涉及的各项工作中受到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表扬或批评的,每次加减1分。该项加减分与支持经济发展考核得分合并构成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评奖依据。
  2.单项奖:
  (1)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先进集体奖
  根据商业银行考核中“中小企业信贷支持”项目得分高低评出先进集体3名。
  (2)服务三农发展先进集体奖
  根据商业银行考核中“三农信贷支持”项目得分高低评出先进集体3名。
  (3)履行社会责任先进集体奖
  根据商业银行考核中“社会责任及解决资金链问题”项目得分高低评出先进集体3名。
  商业银行评比活动实行一票否决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评先资格。
  一是金融机构发生支付风险、主要领导人发生经济案件或因内部管理案件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
  二是金融机构未经协调擅自抽资(收贷),引起企业资金链断裂或倒闭事件的;
  三是在“千家企业评银行”活动中得分列末3位的;
  四是金融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比例低于全省系统平均水平,存贷比在全省系统内排位比上年后退的。
  (二)证券、期货公司
  评选“绍兴市最佳证券(期货)机构”,具体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制订。
  四、考核评比的实施
  (一)年终市级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按照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和绍兴银监分局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会同绍兴银监分局审核、计算各银行机构的考核奖金,并评出各类先进奖项。凡被评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金、银、铜奖”的银行,总得分分别另加7分、5分、3分;被评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先进集体奖、服务三农发展先进集体奖以及履行社会责任先进集体奖”的银行,总得分另加2分,以上加分不重复计。
  (二)市保险协会负责对各保险公司数据汇总、奖金审核工作。
  (三)市金融办负责对各证券、期货公司数据汇总、奖金审核和评选的组织活动。
  (四)商业银行行长奖金原则上不少于该行奖金总额的20%,其余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分配。
  (五)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工作经费补助按商业银行考核所得奖励和政策性银行考核所得经费补助总额的10%计,市保险协会工作经费补助按保险公司考核所得奖励总额的10%计。上述经费补助按各单位在编人员比例进行分配。
  (六)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期货公司奖金的50%由市政府拨付,50%自理。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绍兴银监分局、市保险协会及政策性银行的经费补助,由市政府全额拨付。
  (七)考核奖金和经费补助经市财政审核后,由人行绍兴市中心支行负责实施。
  五、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商业银行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
  
  附件:
商业银行支持经济发展考核评分表

序号 项  目 基本分 评分标准
1 贷款总量(15分)   贷款余额 8   根据各行贷款余额进行排位,第1名得8分,每退后1名减0.5分
贷款余额同比增幅 7   根据各行贷款余额同比增幅进行排位,第1名得7分,每退后1名减0.5分
2 新增
(15分)   新增贷款 8   当年新增贷款达到前三年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每超、减5000万元,分别±0.5分
  新增存贷比 7   新增存贷比达到70%的得基本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3   中间业务 5   年末各行中间业务余额增幅列市区前2位的得5分, 3-5位的,得3分; 6-9位的,得2分;列10位及以后的,得1分;中间业务余额为零的,不得分
4   五大产业及高新产业信贷支持 20   根据信贷支持五大产业及高新产业各行考核排名,第1名得15分,每退后1名减1分;积极开展“三送”活动的,得3分,被评为活动先进单位的,加2分,工作开展不力的,扣1分
5   中小企业信贷支持
  (10分)   贷款增幅 5   当年中小企业贷款增幅达到上年同期水平的,得5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贷款增量 5   当年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额列市区前2位的,得5分,3-5位的,得4分,6-9位的,得3分,10位及以后的,得2分
6   三农信贷支持
  (10分)   涉农贷款增幅 5   当年涉农贷款增幅达到上年同期水平的,得5分,每超、减1个百分点,分别±0.5分
  涉农贷款占比 5   涉农贷款占全部贷款比例列各行前2位的,得5分,3-5位的,得4分,6-9位的,得3分,10位及以后的,得2分
7   重点项目贷款 7   对市区重点建设、重点技改项目贷款,当年贷款新增额列市区第一名的,得7分,每退后1名减0.5分;无余额的,不得分
8   利率水平 5   根据金融机构利率执行水平情况综合评分,上浮幅度较上年下降或上浮控制在5%以内的,得5分,与上年持平或上升不超过0.5%的,得4分,上升超过0.5%但低于2%(含)的,得3分,超过2%的,得1分
9   省内名次 3   各项贷款余额增幅在全省系统内位列前2名的得3分,列3-5位的得2分,列6-9位的得1分,列10位及以后的不得分
10   社会责任及解决资金链问题 10   根据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和解决企业资金链问题情况综合评分
合计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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