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镇政发〔2009〕93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后由本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的退休职工。终身无子女的退休职工参照执行。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补发给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按照《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已享受一次性奖励2000元的,予以差额补足。 三、资金来源 本市市属企业由市本级承担,辖市(区)属及以下企业由辖市(区)承担。本意见实施前市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于2010年底前全部兑现到位。市本级的资金来源为: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1.退休时有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企业支付,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税前列支。 2.由兼并、转让、改制前的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及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破产企业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二)2010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金来源 1.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税前列支。退休前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2.本意见实施后,依法实施改制或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分别在改制成本和破产清算资金中计提。 四、奖励金发放程序 (一)2009年12月31日前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程序 1.申请。持证退休职工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职工向退休前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所在地社区(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的,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办理相关申报手续,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直系亲属证明及持证退休职工死亡证明。 持证退休职工已填报过申报表的,无需重新申请。 2.审核。持证退休职工应在本意见实施后3个月内将申报表提交社区(村委会),由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两级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性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其中2003年以后经企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职工还需将申报表提交企业,由企业负责对持证退休职工是否已依据《镇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规定享受过一次性奖励2000元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市人口计生部门将经审核后符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的申报表及花名册交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对《退休证》有效性及退休时是否已享受过独生子女奖励待遇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3.发放。社保经办机构将审核通过的所有持证退休职工按发放渠道分类编制花名册,并上交一次性奖励工作组。由一次性奖励工作组将应由所在企业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交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将应由财政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上报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直接划入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帐户。 (二)2010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程序 属企业支付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经企业审核确认后,由企业直接发放。 属财政支付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经社区(村委会)、街道(乡镇)两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效性审核确认后,将申报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编制花名册报财政审批。财政审批后于次年1月底前将一次性奖励资金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奖励金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将一次性奖励金直接计入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帐户。 五、组织实施 对持证企业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一项重要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认真组织实施。各地要加强对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的宣传,使广大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人口计生、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税务、经贸委、发改委、宣传部、审计局、法院、纪检、监察、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强检查督促,确保企业及时兑现一次性奖励金,依法维护企业退休职工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对弄虚作假骗取一次性奖励金的,应及时追回奖励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各辖市(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镇江市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持《独 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 申报表 2.镇江市2010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 企业 职工 计划生育 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检察院,军分区,各人民团体。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9月18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镇江市199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受理社区(村)编码:□□□□□□ 序号:□□□□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固定电话: 小灵通或手机: 代理人姓名 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代理 原因 申请人 死亡 □ 其它 □ 与申请人关系: 配偶□子女□ 其他(注明): 户籍地地址 镇江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居)委会 组(属 派出所) 办理退休单位 有 □ (填写退休证上单位名称) 无 □ 单位分类或 社保机构分类 市属□ 县(市)区属:丹阳□ 句容□ 扬中□ 丹徒□ 京口□ 润州□ 新区□ 南山□ 退休证审批 编号 退休年月 子女情况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死亡年月 独生子女 证领证年月 独生子女 证编号 申报声明 本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且退休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也未办理 补充养老保险,特申请申领一次性奖励金。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如 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等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企业或 主管部门 审核意见 根据本人(代理人)申请,经本企业或主管部门审核,认为 符合□ 不符合□ 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条件。已□ 未□ 依据《镇江 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第24条发放一次性奖励金2000元。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村、居 审核意见 1、与原件核对无误。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 (街道) 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社保经办 机构意见 1、《退休证》有效。 2、退休时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情况。已享受□ 应享受而未享受□ 不应享受□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或证明附表后; (2)“受理社区(村)编码:□□□□□□”、“序号□□□□”申报人不需填写。需申报人填写的在“□”中对应打“√”。 (3)2003年11月20日以前办理了退休证的以及2003年11月20日之后非单位办理退休手续的,无需填写“企业或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一栏。 附件2: 镇江市2010年1月1日以后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申报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年龄 申请人 身份证 号码 联系 电话 固定电话: 小灵通或手机: 户籍地地址 镇江市 县(市)区 街道(镇) 村(居)委会 组(属 派出所) 办理退休单位 有□ (填写退休证上单位名称) 无□ 单位分类或 社保机构分类 省部属□ 市属□ 县(市)区属:丹阳□ 句容□ 扬中□ 丹徒□ 京口□ 润州□ 新区□ 南山□ 退休证审批 编号 退休年月 子女情况 子女姓名 出生年月 是否亲生 死亡年月 独生子女 证领证年月 独生子女证编号 申报声明 本人符合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条件,特申请申 领一次性奖励金。所有申报内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关法律等 责任。 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村、居 审核意见 1、与原件核对无误。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乡镇 (街道) 计生部门 审核意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身 无子女证明有效。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市社保经办 机构意见 办理退休手续时未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应发放一次性奖励金3000元。 (盖章)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1)《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证》、《户口簿》等复印件或证明附表后; (2)需申报人填写在“□”中对应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