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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因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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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盐政发〔2003〕12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3-06-10生效日期:1900-01-01

盐城市关于因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盐政发[2003]126号



各县(市、 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新形势,认真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富民强市、跨越发展、努力在苏北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积极推进我市各项对外交流活动,使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既有利于减控不必要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出访安排,又更有利于招商引资和企业的对外交流、经贸合作,结合我市当前的实际情况,对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调整完善:
一、审批原则:
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严格坚持“出访任务具体明确, 团组人员专业精干,在外时间从紧安排,经费使用讲求效率”的要求,对党政机关人员、企业人员等实行分类审批管理。
党政机关、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无论经由何种渠道出国(境),均实行预审(批)制(附件1)。
党政机关、非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实行市因公出国(境)会审小组定期会审制。
企业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实行表格式申报制(附件2), 由市外办进行初审。
重点利税大户企业、重点骨干企业、重点外经贸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的出国(境)申请直接报市政府,实行“一站式”报批制。重点企业名单另文通知,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确认调整。
二、组团原则:
(一)我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有如下3种派遣渠道:我 市自行组团(简称自组团)、参加省有关部门组团(简称省组团)和参加中央、国务院有关部门及外省、市组团(简称双跨团)。出国(境)人员分为厅局级人员、正县处级人员、副县处级人员、科级及其以下人员4个级别。 出国(境)团组性质分为经贸、科技团组和非经贸、非科技团组2类。
(二)关于自组团中出访人数、人员结构的具体规定: 除市政府组织的大型经贸洽谈活动外,经贸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9人,非经贸团组总人数不超过6人。每个团组中党政机关人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县处级及其以上人员不超过党政机关人员的三分之一。每个团组中厅局级人员只能为1人。
(三)除企事业单位参加外经贸活动、科技学术交流等特殊情况外,对参加双跨团的活动原则上不予批准,对参加省组团的活动视其具体出访任务审批。
三、审批程序:
为减少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在出国(境)手续审批办理过程中,将出国(境)任务的签批手续和办理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手续同步进行。具体审批程序的操作细则由市外办另行制定。
四、出访前后的管理工作
㈠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前,须接受外事纪律、用汇纪律及国家安全防范教育。
㈡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在出访回国后的15天内,须写出出访总结(填写《江苏省盐城市出国(境)团组效益考核表》,附件3),并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出访总结中应详细报告出访概况、出访成果及在国(境)外执行外事纪律等情况。凡有副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人员参加的团组, 出访总结除报其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外,还应抄送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和市国家安全局。由市组织的综合型团组应将其出访总结报市委、市政府,抄送市外办、市委组织部和市国家安全局。
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出访回国后的15天内,必须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缴市外办集中统一保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市政府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三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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