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二)增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职责。 (三)增加参与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四)加强全市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职责。 (五)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职责。 (六)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全市人口发展规划草案,提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目标和建议,研究提出全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 (二)负责实施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和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评估。 (三)拟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负责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负责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 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市直机关和驻温泉的中央、省、市企事业单位、学校、军队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五)监测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建议,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信息分析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依照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的生殖健康促进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提高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七) 指导和督查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 推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进程;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违反《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和受理行政复议工作;负责组织全市独生子女病残儿童及节育手术后遗症、并发症的医学鉴定与审批工作。 (八)制订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工作。 (九)编制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的预、决算;编制全市计划生育药具供应计划,监督检查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奖励扶助经费及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