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七月六日 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 的通知》(鄂办文〔 2009 〕 98 号)和《中共咸宁市委、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 咸宁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 的通知》(咸发〔 2009 〕 13 号)精神,设立咸宁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二)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所涉及社会事务诸方面的问题等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提出政策性建议和意见。 (三)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 (四)协调和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散居少数民族的优惠政策,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协助组织、统战及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工作。 (五)调查、分析我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和经济发展情况,研究拟订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的办法和措施;负责组织、承办我市支援西藏、新疆等少数民族地区的建设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六)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 (七)参与对少数民族代表人物和宗教界上层人士的政治安排;负责对五大教市级宗教爱国团体的人事安排、机构设置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宗教界人士的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事宜。 (八)对全市政府系统民族宗教工作进行指导,培训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办理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团体须由政府协助和协调的事务。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 4 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档案、人事、劳资、财务、信息、信访、接待、机关安全保卫和本局召开的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机关各科室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和接待民族宗教方面的学习、交流、参观、考察等事宜。 (二)政策法规科。 负责对全市贯彻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和法规情况的调查研究,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提供理论依据;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惯例的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负责政策法规咨询、行政应诉,配合做好信访、行政调解工作。 (三)民族科。 调查研究全市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卫生、生产、经济等方面的状况,组织开展全市少数民族对外文化、艺术交流;负责调解民族纠纷,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益和处理民族关系方面的有关事务,指导少数民族聚居区和杂散区的民族工作。 (四)宗教科。 负责宗教团体的资格审查;负责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新建、重建、终止、合并、迁移以及变更名称、管理组织或者负责人的相关手续;办理开办宗教院校和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审批;审批外国组织和个人在本市境内从事涉及宗教内容的来访和电影、电视、录像摄制;查处损坏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设施的行为;协助各级党委和政府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宜;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检查督促宗教政策、法规的落实,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督促宗教团体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协助其抓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 四、人员编制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 9 名,工勤编制为 1 名。其中:局长 1 名,副局长 2 名,纪检监察员 1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 4 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