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机关所属脱钩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市直机关所属脱钩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 2010 年第 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关于市直机关所属脱钩改制企业职工 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 为落实《咸宁市直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咸办发 〔 2008 〕 31 号)文件精神,推进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根据市政府 2010 年第 4 次常务会议要求, 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 〔 2006 〕 32 号)的相关条款和外地的作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直机关所属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范 围和对 象 应纳入脱钩改制范围的市直机关所属企业(《咸宁市直党政机关所办企业脱钩改制的实施意见》咸办发 〔 2008 〕 31 号规定的范围),并经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正式录用手续、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处理意见 1 、 对缴费能力不足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系统内纳入脱钩改制范围的所有企业的全部资产,进行整体打包交由市国资委管理,其中的土地资产由市国资委委托市城投公司进行市场化运作,其处置资金根据国家政策首先用于足额缴纳职工养老保险。仍有缺口的, 对其单位应缴养老金部分作欠费处理。 2 、 欠费处理 办法仅限于 2010 年 12 月底 前单位欠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应缴部份必须足额缴纳,不得作欠费处理。 4 、 职工个人已代企业垫缴的养老保险费由企业或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5 、凡经审核认定符合欠费处理条件的单位, 2010 年 12 月底未申报核定的欠费补缴按不低于补缴当年最低缴费基数核定。 上述期间企业已申报核定了的欠费金额不予变更。 三、欠费的化解途径 1 、用已经改制企业的盈余资金调剂弥补。 2 、企业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经营性资产的,根据其资产情况,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欠费的偿还义务,并由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其逐年偿还。 3 、国家、省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遗留问题专项资金补助。 4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结合财力状况分年度预算予以安排,逐年补充到位。 5 、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部门资金支持,努力化解脱钩改制企业的职工养老保险金的欠费缺口。 四、办理程序 1 、申报。由脱钩改制单位所属的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应载明企业资产预计变现收入情况、部门其它渠道筹措资金情况、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及预计欠费金额等基本情况。 同时提供所属全部单位资质 证明、资产清单、职工个人档案、改制方案及职工安置方案等 材 料,报市脱钩改制办受理。 欠费申报截止时间 2010 年 12 月 31 日 。 2 、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