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 2010 年第 11 次市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咸宁市综合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和交易活动,创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平台,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和交易市场体制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集中开展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 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是市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服务机构。 第三条 招投标和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建立统一的招投标和交易运行管理机制。 (一)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统一进入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投标和交易事项、与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相关的中介活动、交易活动、监管活动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场内进行,招投标和交易主体统一进市综合招投标中心交易,招投标和交易信息统一由中心按规定发布,评标专家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抽取。 (二)实行招投标和交易事项的管理与运行分离制度。在统一平台上,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综合招投标中心依法组织或配合招标人和交易主体实施招投标和交易活动,提供全过程服务。 ( 三)严格规范招投标和交易活动运行程序。综合招投标中心按照有关招投标和交易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明确招投标和交易规则,严格招投标和交易的操作程序,保证进中心的招投标和交易各项活动规范运行。 (四)实行招投标和交易集中监督制度。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开展的各项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依法接受市纪委监察局、检察院、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管理 第五条 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市本级下列法定限额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拆迁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统一在市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能源、交通、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公用事业建设项目; (三)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