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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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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府发〔2010〕150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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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8-13生效日期:1900-01-01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扬府发〔2010〕150号


广陵、维扬、邗江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规范房屋拆迁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59号令),对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政府(管委会)是拆迁安置房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划建设、施工质量、工程进度、房源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各区政府(管委会)房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拆迁安置房计划、建设、房源和供应的管理。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年度征用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合理确定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规模,年初将安置房建设地点、套型、数量等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经批准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准建手续。
对拆迁安置房源或补偿资金不落实的拆迁项目,市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拆迁。
三、市区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应遵循“合理布局、综合配套、严格管理”的原则,实行定点成片建设,拆迁安置房的建设单位应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市区国有房地产企业或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办)。乡镇(街办)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房地产企业委托代建拆迁安置房。
四、拆迁安置房应按普通商品房标准规划建设,建设单位必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
拆迁安置房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扬州市区商品住宅小区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取得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备案证明后,方可交付被拆迁人使用。
五、拆迁安置房价格由区、市物价部门核价并公布执行。
六、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可以选择将待安置房寄存“住宅储蓄银行”,由拆迁人支付寄存期间利息的安置方式。拆迁人也可以通过货币形式向被拆迁人回收已安置的拆迁安置房,以减少安置房建设实物量,节约建设用地。
七、加强对拆迁安置房源的管理,建立拆迁安置房信息管理系统。
拆迁安置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建设单位不得将拆迁安置房对外销售。拆迁人及拆迁实施单位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房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确定被拆迁人姓名,除直系亲属可以通过公证等合法途径继承或析产房产外,不得擅自变更被拆迁人姓名。
拆迁实施单位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送拆迁项目所在地的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生效,经鉴证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进行网上备案。
建设单位拆迁安置房权属登记手续完成后,被拆迁人凭经区拆迁管理部门鉴证、备案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产权交换证明等材料到房管、国土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
八、拆迁项目结束后,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对拆迁安置房使用明细情况进行认真统计、核查,并将统计结果报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备案。
九、集体土地拆迁安置房土地性质为划拨,被拆迁人自愿按规定向市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土地性质可转为出让。
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三日











主题词:拆迁 安置房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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