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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扬府办发〔2010〕166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26生效日期:1900-01-01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扬府办发〔201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
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为切实加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基层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根据中央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幸福为宗旨,着力加强医疗卫生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政府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深化体制改革,促进机制创新,抓紧构建新型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有1所政府举办的服务功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改善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加强卫生技术人员引进和培养,增强服务能力,逐步实现以下目标:一是确保到2011年底,全市基本建成县乡两级、乡村一体、防治结合、分工合理的新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成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80%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二是到2014年底,全市所有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到2015年底,全市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三是经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在全市建立能够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并具有较高业务素质的基层卫生服务队伍,使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稳步提高。
三、机构设置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组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政府规划、设置、举办,原则上每3至10万居民或街道所辖范围规划设置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难以覆盖的地方按每1万左右居民设置1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中心和站的建设必须符合设置规划和标准,实行一体化管理。到2015年,全市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0个,其中:宝应县2个、高邮市5个、江都市5个、仪征市4个、邗江区6个、广陵区6个、维扬区6个、市开发区6个。设社区卫生服务站194个,其中:宝应县21个、高邮市27个、江都市17个、仪征市14个、邗江区34个、广陵区28个、维扬区31个、市开发区22个。
2、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组成,实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每个建制镇设立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或按每3000—5000人口设立1所村卫生室。到2015年,全市设置乡镇卫生院74个,其中:宝应县13个、高邮市19个、江都市23个、仪征市11个、邗江区8个。设村卫生室920个,其中:宝应县210个、高邮市188个、江都市308个、仪征市128个、邗江区86个。
3、中心卫生院设置。各县(市、区)可在重点中心镇或按照20-30万人左右服务人口设置1所中心卫生院,全市设置中心卫生院11—15个。
4、机构设置的审批、备案与调整。各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调整须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和编制管理部门共同审批,县(市)须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市、区)可根据行政区划调整和城镇化建设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情况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乡镇撤并的,非建制镇可设置卫生院分院,实行与建制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不单独核定机构编制。
四、功能定位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实施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妇女保健、老年人保健等9大类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护理,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管理,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家庭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由一、二级医院转型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展口腔科诊疗、助产技术服务等服务项目及《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试行)》规定的丙、丁类手术、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等。
2、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功能定位。按照省和市有关规定,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管理下提供部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信息调查管理、健康教育、妇幼保健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疾病预防与控制和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等。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一般常见病治疗和护理,社区现场应急救护、康复医疗服务等。
3、乡镇卫生院的功能定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开展基本医疗、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以及康复等综合卫生服务,同时负责辖区内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对乡村医生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4、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作为新型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的最基层单位,以保护农村居民健康为目标,以疾病预防与控制、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和转诊,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价廉、便捷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五、人员配备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配备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护士与全科医师的比例按1∶1配备。设护理康复或日间观察床位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数按每千人口0.6张核定,每张床位增配医生、护士各不超过0.3名。中心床位设置不得超过50张。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核定的医师总数内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可配备药剂、检验、B超和放射人员各1名,其他人员按不超过医师、护士和医技人员编制总数的5%配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农村乡镇卫生院人员配备标准。综合考虑功能定位、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范围等因素核定。人员总数按每万常住人口配备11—15名,最高不超过18名。卫技人员所占编制不低于总编制的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按每万常住人口1.5-2名的比例配备,中医药人员编制不低于卫技人员编制的10%。乡镇卫生院一般配备院长1名,副院长1-2名。中心卫生院正、副院长最多不超过4名。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可选派医护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乡镇卫生院的后勤服务工作要逐步实行社会化。
3、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标准。每个村卫生室人员一般3~5人或按1000:1配备乡村医生,其中至少应有1名女乡村医生或女执业助理医师,至少配备1名能够掌握中医药服务技术的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医师)。
附件:2011~2015年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表

主题词:卫生 医疗 机构 规划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各人民团体。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27日印发
附:
2011-2015年扬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表
县(市、区)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 村卫生室
现有数 规划设置数 现有数 规划设置数 现有数 规划设置数 现有数 规划设置数
宝应县 1 2 15 21 13 13 198 210
高邮市 2 5 14 27 21 19 201 188
江都市 4 5 11 17 23 23 271 308
仪征市 1 4 5 14 15 11 131 128
邗江区 5 6 7 34 9 8 113 86
广陵区 6 6 9 28 0 0 29 0
维扬区 6 6 5 31 0 0 26 0
开发区 5 6 7 22 0 0 25 0
合计 30 40 73 194 81 74 994 920
注:表格中现有数为2010年调查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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