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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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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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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06-13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促进义务教育入学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市相关规定,我局结合城市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的实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



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全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规范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入学对象和范围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或新城区的政府所在地居住(含暂住)的6-14周岁(周岁的计算以每年的8月31日为统计时限)适龄儿童少年,其入学均适用本意见。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入学的原则
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充分体现政府行为,强化政府责任,严格实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坚持“政府统筹,实行属地管理;相对就近,免试对口入学;人户合一,确保教育公平”的原则,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三、入学的程序及办法
(一)入学程序
1.划定服务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按年度制定义务教育新生入学实施办法,在每年的四——五月份对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含企业和部门办学校)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划定服务范围。
2.确定入学对象。各服务学校要按照义务教育入学年龄规定,对服务范围内有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逐一登记造册,依登记名册确定《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发放对象,做到无一遗漏。
3.公布服务事项。每年的六月下旬,各中小学要按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向社会公布本校的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时间及其他服务事项。
4.发放《通知书》。各区政府或由政府授权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在每年的七月初举行简朴、庄严的仪式,将《通知书》发放到每位新生家长或监护人手中。
5.组织入学。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依法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到指定的学校入学。
(二)具体办法
1.正常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办法。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其入学坚持“人户合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的户籍必须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户籍相统一,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实际居住地相统一。开学前,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持户口薄、家庭住址的有效证件(如房产证等)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对口服务学校报名。
2.“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对于“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少年,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对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拆迁证明、租房协议等),向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对于非起始年级的学生还要同时提交转学申请、相关的转学证明并办理相应的学籍异动手续),由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其就近入学。因特殊原因需跨区入学的学生,还应由家长或监护人持跨区入学申请,分别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跨入区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跨区入学手续。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已办理跨入手续的学生,根据相对就近的原则,指定就读学校。
对于“有户无房”的适龄儿童少年,应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无房证明,向借住地(如其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住处等)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入学申请,经借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安排其就近入学。
3.行政区划交叉地带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办法。行政区划交叉地带的入学问题,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的办法处理。各区应积极创造条件,努力解决好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对于本区学校不能满足辖区范围内学生入学需求的区,应主动与相邻区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经协商,双方可跨行政区划确定学校服务范围,由接收方统一发放《通知书》,接收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不得加收任何额外费用(包括借读费)。经协商应到他区政府办学校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要求回户口所在区政府办学校入学的,其户口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尽量安排其入学。
4.新建住宅小区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办法。对按原规定应配建教育设施而未履行配建义务或办理相应配建手续的新建住宅小区,其入住居民子女入学,应由住宅地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与开发单位协商解决,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区域范围内学校分布情况及各校生源状况统筹安排学生入学。
5.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办法。凡非我市城镇户口而在居住地派出所办理了暂住证,同时在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办理了就业证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其子女入学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视同常住人口一样对待。每学期开学前,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暂住证、就业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发放《通知书》,并统一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读。
6. 初中新生的入学办法。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对就近,整校对口或划片入学”的原则安排进入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初中学校就读。小学毕业生到指定初中学校报到,必须提交小学毕业证明、素质教育报告单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三证”由原毕业小学负责发放。
7. 伤病、伤残及其他特殊儿童少年的入学办法。因伤病、伤残需缓学或因丧能需免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附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报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发给缓学或免学证书。动员6-14周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中的盲童、聋童,到盲校、聋校就读,弱智儿童少年按划定服务范围随班就读。
8. 到民办学校、改制学校就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办法。民办学校面向全市接收新生,改制学校在本区范围内接收新生。凡到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报名的学生,每位学生只能选报一所学校,且必须先持《通知书》到政府指定的学校报到,办理有关手续。政府指定的有关对口学校不得拒办手续,阻止学生到民办学校、改制学校报名,或收取任何费用。
民办学校、改制学校不得以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应采取登记入学方式组织学生入学。如果报名数大于招生计划数,则可采用其他非考试选拔方式(如电脑派位等)组织学生入学。
四、保障措施
(一) 健全并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通知书》的发放对象要严格审核,既要做到无一遗漏,又要坚决制止漏登、瞒登、错登、假登行为。对空户、搭户、假户,要依法通知其回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
《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应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并需经各区人民政府盖章后方能生效,《通知书》的发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 各区要按照《2004-2020年全市中小学布局规划》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调整优化学校布局结构的实施意见》(武教发[2002]8号)精神,抓紧做好区域内中小学的布局调整工作,逐步消除布局盲区。实施义务教育各类学校的新、改、扩建,要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并与居住人口和义务教育实施规划相协调。对当前政府办学校覆盖不到的地区,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审批一批民办学校以解决区域范围内的学生就近对口入学问题。
(三)要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工作。坚持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减、免、缓、补等措施,积极组织学生入学,确保全体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因贫困而辍学。
要按照“两为主”的原则认真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工作。到政府指定的公办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免收借读费;不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而自行选择学校的,可按规定收取借读费。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对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应办理正式学籍,在教育教学管理上一视同仁。
以上意见未尽事宜,由行政区划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前提下视情况区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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