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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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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部门:湖北省武汉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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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5-04-01生效日期:1900-01-01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大单位教育局(处),局直属中小学:
现将《武汉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经验、建议和意见,请及时告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二〇〇五年四月一日

武汉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保证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按照巩固、发展、完善、提高的方针,落实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
2.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有利于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有利于提高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率,有利于残疾儿童与普通儿童互相理解、互相帮助,促进特殊教育和普通教育有机结合,共同提高。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并使其逐步完善。
二、对 象
4.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对象,主要指视力(包括盲和低视力)、听力语言(包括聋和重听)、智力(轻度,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包括中度)等类别的残疾儿童少年。
5.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对其残疾类别和程度进行检测和鉴定。视力残疾儿童少年由市盲校或由经过市盲校培训、有鉴定能力的教师负责鉴定;听力残疾儿童少年应由武汉市第一、第二聋校或康复单位负责;城区智障儿童由市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弱智儿童测查中心负责;远城区一般由经市检测鉴定组培训后组建的鉴定组承担,也可请市检测鉴定组鉴定。
对智力残疾(特别是轻度)儿童少年的确认一定要慎重。学生入学后,先由家长或学生所在班级的任课教师观察其记忆力、理解力、分析问题能力及身体健康状况,并作好记录。一年后,对有智力残疾倾向的学生,经家长提出申请,班主任向所在学校提出名单,学校审查后报送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定并组织到市弱智儿童测查中心负责鉴定。使用量表人员要有资格认定。对被确认为轻度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每两年复查,如发现有误,必须立即纠正。对被怀疑智力有问题的儿童少年(指轻度),可以作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少年,暂缓不作定性结论。
6.智力残疾儿童少年的鉴定结论,仅作为对其采取特殊教育方式的依据,不得移作他用。其姓名和档案材料应该严格保密,仅由有关管理人员、科研人员、任课教师和家长掌握,不得在学生中扩散。
三、入 学
7.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应当就近入学。7-15岁盲童双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0.3;聋童平均听力损失在70分贝以下,其语言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康复标准,可进入普通班级随班就读;智力残疾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以轻度为主,兼收少数中度偏轻残疾儿童。多重缺陷残疾儿童不宜进入普通班学习。
8.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的入学年龄与普通儿童相同。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
9.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每班以1-2人为宜,最多不超过3 人。
10.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把任务落实到学校,切实保证残疾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11.普通学校应当依法接收本校服务范围内能够在校学习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不得拒绝。
四.教学要求
12.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要相互交融、共同发展。学校应当安排残疾学生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要加强教育的针对性,使其受到适于自身发展所需要的教育和训练,掌握一定的基本知识和生活技能,逐步改善身心缺陷,尽可能地开发其潜能,促进他们和谐、全面地发展,为残疾学生自立于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13.学校应当对残疾学生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其良好的行为习惯,使其逐步树立自尊、自爱、自强、自立精神。同时要加强对普通学生的思想教育,以逐步形成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互相关心、互相帮助的良好校风和班风。
14.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使用的教材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全盲学生使用盲文教材)。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教学时对教学内容作适当调整。对视力、听力语言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一般与普通学生相同,特殊情况允许有适度的弹性。对轻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要求可以参考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作出安排。对中度智力残疾学生的教学和训练也应当作出适当安排。随班就读学生原则上与普通学生学习同步,个别学生可放慢进度。
15.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要根据其认知特点、残疾状况,制订和实施个别教学计划。要采取分层教学等多种形式和方法,研究变分层教学为分层导学,变重知识教育为重技能教育,变随班就读为个性化教育的新途径。要注重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兴趣,挖掘其学习潜力。各科教学应当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在教授文化科学知识的同时,注重对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心理、生理缺陷的矫正、补偿。
16.教师在随班就读班级的课堂教学中,要处理好普通学生与残疾学生的关系,应当以集体教学为主,并要对残疾学生加强个别辅导。
17.对残疾学生的考试与评价,不要简单套用对普通学生方法,考试应以个别教学计划为依据,参照普通和特殊教学大纲。对残疾学生的评价的内容要多元化,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也要重视学生思想品德以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对残疾学生的评价不仅要注重结果,更要注重发展和变化过程,要把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结合起来,使发展变化的过程成为评价的组成部分。
18.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应当指导残疾学生正确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学会辅助用具的日常维护、检查、保养的基本方法。
19.有条件的区中心小学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数较多的学校要逐步设立辅导室,配备必要的教具、学具、康复训练设备和图书资料。辅导室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教师。辅导教师应当受过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其主要工作是帮助残疾学生补习文化知识,指导学生正确选配和使用助视器、助听器等辅助用具,对其进行康复训练、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等;帮助随班就读班级教师制订个别教学计划和评估残疾学生;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方法及提供咨询等。.
五、师资培训
20.特教师资要坚持调整、充实、培训、提高、相对稳定的基本原则。随班就读班级的任课教师,应当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关心残疾学生,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严谨笃学,与时俱进;积极上进,乐于奉献;具有健康的心态和团结合作的团结精神;了解尊重学生。能全面了解、研究、评价学生;尊重残疾学生,关注个体差异,满足不同学生的不同需要,鼓励全体学生充分参与学习;形成相互激励、教学相长的师生关系,赢得学生的尊敬和信任。具备特殊教育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了解随班就读班级教育教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善于与学生共同创造学习环境,为学生提供讨论、质疑、探究、合作、交流的机会,使教学适合于学生的经验、兴趣、知识水平、理解能力和其他能力。积极主动与学生、家长、同事、学校领导进行交流和沟通,能对自己的教育观念、教学行为进行反思,并制定改进计划。
21.学校分管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班主任和主要任课教师,上岗前需进行短期培训,培训工作一般分别由市聋校、市盲校、市教科院特教培训中心承担,也可组织其参加国家或省一级的培训。
22.依托市特殊教育专业委员会和其他承担特殊教育师资培养任务的机构,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目标和内容,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法。积极开展各类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班的教学、康复研究,鼓励教师探索新课改背景下的特殊教育规律,总结经验、撰写论文、不断提高。
23.从事随班就读工作的教师,应按规定享受特教津贴,各区教育局和学校应采取措施,落实特教补助。
24.对随班就读班级学校领导、教师工作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普通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方面,并应充分肯定他们为残疾学生付出的劳动。在评先、晋级和职称评定时应充分考虑其特殊教育的成绩。
六、教育管理
25.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应有领导分管,基础教育工作部门具体管理,学校有专人落实随班就读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规划和有关规定,建立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目标责任制。对工作中出现问题,应及时研究,认真解决。
26.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逐步增加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经费投入,并在教师编制、教师工作量计算、教具、学具和图书资料等方面照顾随班就读工作的需要。为残疾学生在校学习提供便利条件,帮助残疾学生购置或配备特殊需要的教材、学具和辅助用具等。
27.有条件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教科部门的作用,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教教研、科研人员,组成由教育行政管理人员、教研人员、科研人员、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教师参加的研究队伍,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康复研究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充分运用特殊教育学校研究力量,不断提高特教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确保提供特殊教育咨询服务及残疾儿童少年测查等工作,做好区内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指导工作。
28.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委派指导教师,对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进行巡回指导。应当注意发挥片中心学校在当地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组织各校随班就读班级教师进行经验交流,开展教学研究等活动。
29.学校和班级教师应当与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加强沟通,随时交流学生情况,以取得家长的配合和帮助。
30.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残疾学生家长的培训,使他们了解其子女的心理、生理特点,基本的教育训练方法和辅助用具的选配、使用、保养常识,对其子女做好家庭教育训练工作。
31.学校应当建立残疾学生档案,主要包括个人和家庭情况、残疾鉴定、个别教学计划、学业、考核评估等资料。
32.学校如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让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停学、停课或停止参加学校和班级的各项活动。
33.智力残疾学生通过随班就读,其学习能力、社会适应能力有明显改善,能跟上普通学生学习进步的,应当不再视为随班就读对象。
34.残疾学生原则上不留级。智力残疾学生可视其具体情况,在小学阶段适当延长其学习年限。学习期满,发给毕业证书或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35.对小学毕业的残疾学生,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安排其进入初级中等学校随班就读,或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
36.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工作中,要加强与当地卫生、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并争取社会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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